商法律

股权买贵,要反悔了……/刘健辉

:刘律师,你好!

最近我面临一些有关扣除定金的法律问题想咨询相关的法律。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股东共同经营一家私人有限公司。由于另一方年迈了,打算将公司卖给我。经过一番协商,我们同意以20万的价格由我收购他的股份,但还是有许多细节没有谈洽。

问题来了,也许因为细节问题,我们没有签署任何意向书或合约,也没有给任何定金或订金。经过审核后,我认为收购价格太高,有一点后悔。

面对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不要继续购买我股东的股份?

 

:生活上,我们难免会为了避免后悔的情况缴付定金,并且签署一份意向书来表明双方的诚意。

一般上,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就经常会在签合同之前付定金和签署意向书。这些意向书都有清楚表明如果付了定金要反悔不签合同,必须怎么样处理;如果是对方违约,你就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定金给你。

但是,没有定金或意向书的情况,你必须考虑到口头协议是否具法律约束力。其实,什么是有约束力的合约?

要约与接纳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无论是口头合约或书面形式形成的合约都具有约束力。但是,这必须符合一份有效合约的4种元素:

1、要约(OFFER)

2、接纳(ACCEPTANCE)

3、代价(CONSIDERATION)

4、受法律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约束力合约

除此之外,缔约双方必须确保其协议或合同是完整的。

简单来说,就是你们的合同是不缺乏某些或甚至是一些基本条件。意味着,你们的合约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或含糊不清的条款。

如果协议或合同是不完整或不确定,将会导致无法执行,就不是“有约束力”的合约。

因此,既然创你们只是谈了买卖价格也没有谈洽附属条件或得到双方同意,就不会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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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永久地契为何不永久?/刘健辉

【商管速读】

整理|郑美励

问: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政府强制征用(Compulsory Acquistion)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你的意见。

最近,我们收到了由土地管理员(Land Administrator)寄出的表格E。我真的不明白,我们家的地契明明是永久地契(Freehold Title),为什么政府可以来强制收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

强制征收土地是政府从私人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取土地的过程,这些土地是为了公共目的或有利于马来西亚经济发展目的而强制征地。这是一种激进的政府干预形式,因为它导致土地所有者被剥夺和驱逐出他们的财产。

强制征地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宪法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了解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他们的土地权利得到保护并获得适当的赔偿。

强制征地需赔偿

其实,土地所有权在联邦宪法第13条中得到了保障。然而,这一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为获得适当补偿而征用土地的权利限制。第1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被剥夺财产”,而第13条第2款则指出:“任何法律不得在没有适当补偿的情况下规定强制使用或征用财产。”

根据马来西亚1960年的土地征收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第3条规定,州政府拥有部分或全部征收财产的权力。该法规明确规定,州政府可以基于以下目的进行财产征收:

(1) 以实现任何公共目标为由;

(2) 由任何个人或公司,出于在州政府看来对马来西亚或其任何部分的经济发展有利、对公众整体或公众的某一类别有益的任何目的;

(3) 出于采矿、住宅、农业、商业、工业或娱乐目的,或这些目的的任意组合。

参加土地局咨询

当地主或屋主收到政府意图征用土地的表格E时,他需要参加土地局的咨询。土地所有者应立即寻求一位在土地征收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和评估师的协助。这是为了确保在一开始就能获得关于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申请最佳补偿的适当建议。

然后,土地局咨询将由土地管理员根据《土地征收法》第14条以表格G的书面裁决结束,明确规定土地上每个权益人的权益。一旦裁决在土地管理员办公室备案,将结束土地征收的行政阶段。裁决后产生的任何争议构成司法性质的诉讼,对土地管理员的裁决不满意的土地所有者,有权根据该法第37条在收到裁决后6周内通过N表格向土地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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