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无故被解雇,能提告吗?/刘健辉

问:你好,去年由于经济萧条导致我被公司解雇了。虽然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但是至今我却一直找不到一份正式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唯有做兼职来维持生计。所以,我也加入了现在这一家公司成为一名兼职助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处理公司的行政文件。
坦白说,我在工作上的表现确实获得领导的赞赏,我也借此机会和领导提出要转正的要求,就是希望领导可以把我从兼职转为全职员工。问题就来了,我在提出转正的要求后却遭到公司的解雇!请问身为兼职员工的我是否能被法律保护?我又是否可以在工业法庭对雇主提告?
答: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兼职员工”在马来西亚法律的定义。
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的工作法令,兼职雇员被定义为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是在全职雇员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的30%-70%之间的雇员。
权益受保护
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国自2023年9月开始,正常和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又或者每周45小时。
简单来说,只要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5个半小时或每周不超过31个小时半,那么该员工在法律上就属于兼职员工了。
很多人都不理解,兼职员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可以参考马来西亚的的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Employment (Part Time Employee) Regulation 2010 】,可以看到兼职员工也享有许多法律的权益。
打个比方,该条例的第6条规定兼职员工享有政府规定公共假期、第7条规定兼职员工可享有年假和病假等等。

解雇须合理 除此之外,兼职员工也可以享有公积金和社险的福利。 同样的,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也是受法律保护(虽然层面上有不同的程度),其中包括了倘若雇主想要把你解雇,那雇主也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在合情和合法的情况下解雇,这包括了雇主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打个比方,倘若你的工作表现不佳或你有严重的纪律问题甚至是行为不检点(比如说:不服从上司或工作性骚扰等等),那么雇主才能把你解雇。 雇主在缺乏这一些证据的前提下把你解雇就会构成不合法或不公平解雇(Unfair Dismissal),那么你也可以对雇主提出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
银行副总好忙! 年薪逾43万元还偷兼7份差被炒鱿鱼

台湾一家外资银行女副总裁未经同意就在外兼职而被解雇。(示意图/取自Pixabay)
(台北28日讯)台湾一家外资银行的女资深副总裁,月薪超过新台币21万元(约3万令吉)、保障年薪14个月,一年可赚将近306万(约43万令吉)。
但,她没得到银行同意,就在外兼职、持股6间公司并担任1家寺庙监察人,所以遭到炒鱿鱼。
她提告银行违法解雇并主张,2024年5月直属主管告知她“外部活动没有取得事前核准、申报不完整,违反公司内规”予以解雇,但她在职12年期间表现良好,漏报在家族企业挂名职务,顶多是“初犯”、“无故意”,她并未因此获利,也没对银行造成任何损害,而且漏报的内容是属于商工登记的公开资讯,“过失”的态样、内容、结果没构成台湾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4款的“情节重大”。
不过,法院认为这名副总裁对于兼职情形没有如实交代,银行抓到后才被动申报,违反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情节重大,判决银行胜诉。
银行向法官表示,这名女副总2020年1月晋升为“工商金融业务处”资深副总裁,2023年6月起担任工商金融业务处大型企业二部的主管,直属主管为了将她纳入“具授信核准权限人员名单”,以拓展业务,要求女副总申报利益冲突及外部活动,但她不实申报,隐瞒在外兼差7份职位。
银行进一步调查,女副总职兼职的公司有将近80%营业登记项目,重叠银行服务的工商金融业务处客户,加上女副总接触银行机密的权限很高,让银行很难设立有效防护机制,因此驳回女副总所有的外部活动申请。
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女副总多次在上班时间“不务正业”分心处理外务,银行开惩戒会议讨论后,在2024年6月发出解雇通知书、终止双方劳动契约。
法院依据这家银行的“员工作业规范”、“行为守则”、“个人利益冲突、外部活动及个人帐户交易处理准则”,认定女副总很清楚,职位调整时必须诚实揭露个人关系利益冲突事项,才能维护银行的风险管控以及企业管理纪律。
女副总在2024年3月接受银行内部调查前,已累积4次不实申报、被动更正的纪录,虽然她声称就算有申报疏失,并未损害银行,但法官指出“所谓雇主利益,非仅限于一时金钱得失之利益,举凡企业所维护之经营价值文化及企业管理纪律等均包括在内”女副总不遵守个人利益冲突的内部规定,又在上班时忙自己的家族事业,已经牺牲银行的利益,造成银行无法期待女副总会尽忠、不能继续信赖她,减薪、调职、记过这些惩处方式也改善不了,因此判决银行解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