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加入这家公司已有七八年之久。我常听人家说:“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所以我也想借此机会为自己找一份新的工作,接受新的挑战。很幸运的,我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一份很不错的新工作,也欣然接受了,但是问题来了——我向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呈交了辞职信,却被告知公司的董事不接受,并叫我收回辞职信。过后,我又再次呈交辞职信,但还是被告知他们会无视我的辞职信。请问公司若不接受我的辞职信,就代表我不能离职吗?
答:一般来说,离职的过程非常简单,只要你正式通知你的老板,并完成你的通知期(Notice Period)就可以离职了。如果不确定通知期的确切含义,请查看你所签署的工作合同,因一般上都会在里面注明。
那么,公司或雇主是否有权利不让员工辞职呢?其实是不可以的。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工作法令的第12条文,雇主和员工双方均在正式通知对方后,都有权利取消双方的工作合约。一般来说,公司是没有权利去反对或无视你的辞职要求/通知的。
信件已发出就当有效
基于礼貌和道德,很多员工都会正式通知公司,并等到公司接纳后或通知期过后才正式离职。如果雇主/公司无视或没有对辞职通知作出任何反应或回应,是否代表辞职通知无效?其实不是的。我们可以参考Chong Kok Kean v Citibank Berhad这个案件——案中的雇主没有正式回应雇员的辞职信,然而法庭却表示,如果雇主不对辞职做出回应,那也没关系,并且提到一旦辞职信件已经发出,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你和公司所签署的工作合同都会注明你必须做些什么才能辞职。大多数的情况下,工作合同会表明如果你要辞职,就必须提早1-3个月通知,或者向公司支付一定的金额。因此,只要你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仅此一项就足以终止合同。 你的老板不需要同意甚至回应你的辞职。一旦他知道你要辞职,这本身就等于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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