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指數
分享

生意模式的區別與利弊

- 文 +

商法律|劉健輝(執業律師)

問:我和幾位朋友最近研發了一系列的健康食譜,打算出來創業,開啟屬於我們的餐館生意。我們各自都有谘詢了一些關於成立企業的方式。據了解,在馬來西亞的生意種類或方式可分為4種: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獨資生意業主(Sole Proprietorship)、合夥生意(Partnership)和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請問這4種生意模式之間的有何分別或利與弊嗎?

答:你說得沒錯,在馬來西亞法律裏,發展業務的4種企業模式包括了私人有限公司、獨資生意業主、合夥生意和有限合夥企業,而且每一種的模式都包含著不同的法律意義和各自的特點。

為了方便而且更有效的呈現模式之間的差異,可參考以下的圖表來了解4種模式的特點與分別:

生意模式的區別與利弊

其實一般上,創業的期間我們必須考慮與衡量到底哪一種的生意模式比較適合自己的業務的,比如說:稅務考量,日後的業務發展規模,需要貸款或者是融資或上市等等的因素。所以如果在決定到底應該使用哪一種模式,我會建議你考慮以下的問題再決定:

1) 資本貢獻和利潤分配

2) 企業和業務的管理

3) 企業或業務交易上的風險

4) 合作人之間的權利或義務(每個人的參與和活躍度)

5) 合作人的薪酬或酬勞

6) 企業或業務的資本

7) 企業是否需要貸款

8) 企業的模式(到底日後需要融資或者上市)

私人有限公司最受落

每一門的生意都有本身的考量,並沒有一定或絕對的適合或不適合模式。

話雖如此,私人有限公司在馬來西亞(除了比較多的程序和責任需要履行之外)是蠻受歡迎的一種生意模式。因為馬來西亞2016年公司法已經把程序變得簡單化,並允許公司聘請一位董事(在2016年公司法之前的法定公司董事是2位),而且也有比較成熟的法律程序(比如說:欺壓性的行為或Oppression Remedy)來保障股東的權益。

相反地,有限合夥企業的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就沒有類似的保障給予合夥人了。如果發生糾紛,就必須參考合夥人之間所簽署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合同了。

*讀者有任何商業法律谘詢,可直接將問題傳至:feature@enanyang.my

相關新聞

創業
法律
劉健輝
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