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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用意何在?恐矫枉过正
雇主多不知禁现金发薪

一名五金店老板因不清楚1955年雇佣法令,以现款支付雇员薪资,被罚款5000令吉。

(吉隆坡15日讯)1955年雇佣法令不准雇主以现金发薪,竟鲜为人知!

《南洋商报》针对关丹一名五金店老板因不清楚1955年雇佣法令规定的支付薪资条例已严格执行,以现款发薪予雇员后,被人力资源部执法官员罚款5000令吉一事,对代表国内广大工商领域的公会展开抽样调查,赫然发现原来工商界普遍不知道这项条例。



受访者都指出,不知道法律不准现金发薪,但希望借此了解,当年政府立法这么规定的用意。

据了解,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法律组对人力资源部对付关丹一家违例的五金商后,已准备向会员收集意见,了解会员对上述要求的认知及各行各业目前的发薪方式,然后开会讨论。

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总会长拿督苏添来则希望,政府在这方面的执法,应考虑各行各业的处境,不要下重手,以免矫枉过正,让大家对新政府产生负面印象。

盼政府解说

他说,很多人其实并不太留意1955年雇佣法令,更不会逐一看清楚所有条款,所以政府可以先行解说。



“也许一些雇员可能还没有到银行开设户头,所以雇主发薪只好给现金。

“总之,政府不要矫枉过正。”

苏添来

苏添来:现金发薪或不安全

苏添来指出,很多雇主都没用现金发薪了,因为关乎安全问题。

“到银行提取巨款可能不安全,也可能遗失。”

他也提到小地方油棕园、胶园等临时员工或散工问题,指当地可能银行服务不足,面对开设户头的难题。

江华强

江华强盼全面修改法令

马来西亚中小企业公会总会长拿督江华强指出,很多在偏远地区的中小企业,过去都是以现金发薪。

他说,该公会希望政府全面修改法令。

“至于说若雇员要求工资以现金支付,必须要有来自雇员函件说明是雇员的意愿,以证明雇主与雇员之间有这方面的协议,这点我可以接受。”

山苏丁

山苏丁:中小企多不懂雇佣法令

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执行董事拿督山苏丁说,关丹五金商受到惩罚的事故,是因为当事人对法令缺乏认知,犯下技术上的错误。

他说,国内中小企业比重高达98.%,当中70%为微型企业,雇员少于10人,一般上雇主对雇佣法令认知不足。

他认为政府这方面的执法不应过于严厉,而且应灵活处理,特别是针对小型企业。

现金发薪须申请批准

山苏丁指出,其实雇佣法令提到,雇员可要求雇主以现金发薪,但雇主还需要向劳力局总监申请批准。

“小型企业雇主现金发工资,可能出于无奈,因为不懂得使用电子银行,到银行存款服务柜台,都会被要求使用自动提款机存款。

年长者不懂银行事务

“年长者不懂得这些银行事务,最后只好选择现金发薪。”

山苏丁说,现金发薪给雇员,不会给雇员带来损失,反之省却上银行提款的麻烦。

方志民

方志民:我没留意此法令

马来西亚杂货商联合会总会长方志民坦承,自己没有留意到雇佣法令有上述要求(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员工的工资)。

他指一些小地方可能不方便强求雇主这么做,因为所聘请的主要是散工,又或者当地银行便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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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员工被前雇员挖角,喊告!/刘健辉

问:

你好,我们是一家餐饮业公司,主打古早味的美食。正因为餐厅美食都是古早味,所以食材和烹饪手法会比较传统,以保证餐厅食物的美味。正因此如此,公司聘请厨师的工作合约一定会注明要对食材和配方的保密协议、更有不可竞争的条款甚至是不可招揽的条款。目的是要阻止离职的厨师另起炉灶,并利用公司配方造成公司损失。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已离职的前厨师开了一家餐厅,并在挖角我们现有的厨师,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

我注意到你们公司所签署的工作合约包含了3个条款:保密条款(NON-DISCLOSURE CLAUSE)、不可竞争的条款(NON-COMPETITION CLAUSE)、不可招揽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

先来了解这些条款。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合约方同意在未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下,不能揭露或透露有关商业活动的过程或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任何敏感资讯,包括顾客的咨询、供应商的联系、报价表等等。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条款,因为一些敏感资讯很重要,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一旦保密信息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就会失去一些优势了。

不可竞争条款

也被称为“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普遍、常见的条款。条款的目的是要保护雇主,以防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或使用一些机密资料比如说价钱表或供应商的联络表、顾客表等等,会把这些资料转卖或被利用于自己的利益上。

1950年合约法令的第28条已有提到,马来西亚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无法被强制执行并且是无效,高庭在POLYGRAM RECORDS SDN BHD V HILARY ANG & ORS (1994)案件的裁决提到合约法令的第28条款仅适用于工作合约结束后被限制从事其行业或职业,但并不适用于在工作合约仍有效的期间。

“任何规定”不受限

换一句话,如果员工仍在受雇,但合约中有“任何规定”条约,则“贸易限制”条款仍然可以执行而且该员工不能与雇主的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话虽如此,马来西亚上诉庭在NAGADEVAN A/L MAHALINGAM V MILLENIUM MEDICARE SERVICES(2011)的裁决里列出了合约法令第28条款的几个例外情况,包括合伙人拆伙时答应彼此都不会经营类似的业务或在合伙生意的期间不能另外设立和现有生意竞争的业务或生意。

不可招揽条款

这是工作合约中常见的离职后限制性条款之一,禁止前雇员引诱或招募前公司的前同事加入另一家公司。问题是,这一类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一般来说,这一类的条款只要在工作合约内被注明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倘若工作合约中没有提到不可招揽的条款,那么在没有什么确证的挖角证据下,法庭是不会判处挖角罪名的。

相反的,倘若有确凿证据,就算没有不可挖角的条款,法庭也会认为挖角是成立的、不被允许的,就如SUNDAI MALAYSIA SDN BHD V MASATO SAITO & ORS (2013)的这一个案件。

总结:

总结来说,倘若你能证明前厨师所开的餐厅是针对你们公司或餐厅,是类似你们的(在设计、客户群、餐厅名字、餐牌、装修、菜单等等),加上前员工被挖角,该行为已触犯了你们的工作合约,这的确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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