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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部严格执法 全国首宗
现金发薪罚5千

(关丹14日讯)1955年雇佣法令里规定的支付薪资条例已被严格执行,一名五金店老板因不清楚法令中的条例,以现款支付雇员薪资,被铁面无私的人力资源部执法官开出罚单,罚款5000令吉。



根据法令下的有关条款,雇主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但相信国内千千万万的雇主,包括处理此个案的州议员本身,都不知道有此条款。

1955年雇佣法令:

●支付员工薪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

●在员工同意及书面要求下,可以货币或开支票支付

●抵触法令被控,罪成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抵触法令接罚单,罚额不超过5000令吉,但可向人力资源部求情

刘哲坚(左)在沈春祥陪同下,细述因用现金支付员工工资而被罚款经过。

雇佣法规定发薪

须存入员工户头

在1955 年雇佣法令第25 (1)条款下,任何雇员因工作而赚取或应被缴付的全部工资,在扣除任何合法的扣减后,必须存入雇员在一家我国承认的合法银行开设的户头。

不过,即使有了上述第 25(1)条,在修订的25A(1)下,雇主若得到员工的书面要求,可以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薪资。

该名五金店老板刘哲坚(52岁)今天在德伦敦州议员沈春祥陪同下召开记者会现身说法,提醒所有雇主必须遵守该法令下的此条例。

去年7月7日,人力资源部执法人员到刘哲坚位于士满慕工业区的店里取缔,检查其公司的账目文件,并盘问其员工有关工资是如何支付予他们,员工回答说是现金支付薪资。

刘哲坚有8名员工,每名员工的月薪是1000余令吉,营业20年来都是以现金支付员工薪资。

他申诉说,“员工也要求公司以现金支付他们的工钱。”

刘氏接获罚单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有法令规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员工工资。

他说,今年3月6日,他接获5000令吉罚款的通知函,他过后向人力资源部求情得直,罚款减至1500令吉。当时,附近数家店铺同样被执法人员取缔。

沈春祥:过往没执法

沈春祥表示,身为州议员,他其实也不知道有关条例,他过后曾到人力资源部查询,果然有此条例,只是过去没有真正执法。

他表示,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25A(1)规定,雇主支付员工薪资,包括月薪或日薪,都需银行转账,惟不包括加班费、佣金、津贴等。

“若员工要求以现款付薪资,必须要有来自员工的函件证明,说明这是员工的意愿,以证明雇主与员工之间达致的协议。”

当时,人力资源部也给沈春祥一份员工自愿要求现金支付工资证明函件作为样本,公函上必须注明雇主名字、地址资料及员工名字与地址,然后填写员工的名字和签名,并说明是员工本身要求雇主以现款支付薪资。

无论如何,沈春祥认为,人力资源部应先发警告信给第一次违规的雇主,而不是直接开罚单。

“我会要求财政部长林冠英解说上述条例。”

其实,第11 个大马计划中期检讨报告中加强外劳管理的章节,已有提到规定雇主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员工薪资。

政府修改1955年雇佣法令,强制雇主通过银行系统,缴付薪水予外劳,以便更好地管理,例如防止员工被剥削,并可监督外劳汇钱回乡的事宜。

1955年雇佣法令

根据修订的1955年雇佣法令,雇主规定须通过银行支付工资。

第25条阐明;

(1)由任何雇员因工作而赚取或应被缴付的全部工资,在扣除任何合法的扣减后,必须实际存入雇员在一家在《1989 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372号法令)、或在马来西亚任何地区任何成文法下取得执照或开设的银行、金融公司或其他机构开设的一个户头,该户头可以在雇员本身名下,或由该名雇员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联名下。

(2)每一名雇员必须有权向法庭取回未依据第(1)款实际支付给他的工资—扣除第四部的合法扣减额(请参阅修订后的法令)。

修订的第25A条新条款则阐明:

除了通过银行外,工资的付给;

(1) 即使有第25(1)条,一名雇主可以在雇员(家务佣人除外)的书面要求下,以下列方式支付其雇员的工资:

(a)以货币;或

(b) 开支票给该雇员或其指定的人士

根据法令99 A条文的“一般刑罚” 条款,任何人违反或抵触该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例或指令或其他相关法律,一旦被控上庭罪成,最高罚款不超过1 万令吉。

若由执法官员开出罚单,最高的罚单则不超过5000 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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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有意实施灵活工作 沈志强:人才机构提供咨询

(大山脚21日讯)人力资源部通过马来西亚人才机构(TalentCorp)准备为有兴趣实施灵活工作安排的雇主和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部长沈志强表示,目前仍有许多雇主和公司不知如何执行有关规则,然而,这并非什么新鲜事,事实上早已记录在1955年雇佣法令,并于去年1月开始生效。

“有些公司有兴趣制定灵活工作安排,但却不知从何下手,为此,我们通过大马人才机构为那些希望实施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即有关实施的条款、法律和激励措施,比如鼓励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沈志强也是大山脚国会议员,他在槟城社会保险机构办公楼为大山脚志愿消防协会举办的自雇人士社险计划(SKSPS)说明会后,如是指出。

公司、雇主或雇员对灵活工作安排的实施有任何疑虑或疑问,皆可向各自地区的劳工部(JTK)洽询。

此前,据报道,沈志强曾表示,大马工人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P和60Q条文,向雇主申请根据工作时间、日期和地点进行弹性工作安排,惟须在60天内得到反馈,如果遭拒绝,雇主必须给出理由。

根据该法案第60P(1)条文,雇员有权按第XII部分或服务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向雇主申请灵活的工作安排,以更改工作时间、工作日或更改工作地点。

根据该法案第60Q(1)条文,雇员必须按第60P条文以书面形式或总监决定方式提出申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从今年12月1日起,新加坡员工可申请每周工作4天、增加在家工作天数,以及阶段性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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