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

董事薪酬该给多少?/前线把关

每当提到非执行董事的薪酬,都是个敏感的问题。到什么是公平的薪酬,有时候董事部/大股东和小股东,都有不同的意见。 

在增加董事薪酬时,有时董事部和大股东有不同的意见。大股东否决了增加薪酬的提案。即使不同的小股东组合,也可能对薪酬是否公平有不同的看法。 

这是因为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充满主观的领域。努力和辛劳必须获得认可,董事的努力和辛劳也不例外。

工人老实的工作了一天,就得到一天的公平酬劳。任何人都不应该剥夺这个权利。 

一个特别需要区分的是,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的角色。前者不像后者那样是全职工作者。因此,增加前者的薪酬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 

紧随冠病大流行之后,进入通胀的环境中,每个人都感到压力,这不足为奇。许多人失去工作或者大幅减薪。 

这时候,在没有适合的原因之下,增加董事费或薪酬将引起大家的愤怒,被视为没有对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处境着想。

无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顾问可能发表什么意见或建议,董事部应该具有同理心。毕竟,这只是意见和建议,董事部被期待能做出良好判断。 

关注因素

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应该和他们负责的事项相关。非执行董事(包括董事部)和管理层应该评估,和同行相比,他们多么精干、有效率和具经济效应。这些措施可以用来证明加薪的合理性。

公司市值和表现没什么相关,也不是加薪的基础。但是有精干和有效率却很有关系,成本控制也有关系。 

改善盈利不应该是加薪的考量因素,因为盈利改善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在董事部和管理层的掌控之间,另一个却在他们的控制之外,例如宏观经济因素。

举例来说,种植公司的原棕油价格较高(基于俄乌战争和印尼限制出口的政策),手套公司的平均售价上升(基于冠病大流行时的供需失衡),和半导体的晶片价格增加(全球晶片短缺)等。 

董事部和管理层针对这些外部因素增加利润,而趁机邀功是不合理的。价钱上涨不是来自他们的功劳。 

当盈利改善是在董事部的控制范围以外,董事部不应该邀功。同样的,当盈利因为外在问题而受影响,我们也不该责怪他们。 

董事薪酬的增加,应该和他们在控制范围之内的表现有关。对棕油园主,这包括了公司/园丘的生产力和有效性,比如,鲜果串的产量、榨油率、炼油厂使用率,和翻种的进展。 

如果他们处于最顶端的25%,那么他们应该享有同行中最高的25%薪酬类别。

同时,其他方面如遵守大马永续棕油(MSPO)和永续棕油圆桌(RSPO)会议,解决美国关税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出的扣押令等,应该成为董事部和管理层的关键表现指标(KPI)。手套和半导体公司也该如此。 

董事部也应该发挥自身的角色,确保公司推行正确的策略,和同行一样具有竞争力,包括自动化和机械化,以解决劳工短缺和改善工作环境。

其他重要的元素,包括在现今商业环境下,将重大永续风险和机会纳入董事部和管理层的表现评估之内。 

公平适当

最后,大公司先天上比较多样化和复杂,因此,其执行人员和董事面对更大的问题和挑战。基于他们责任和风险更大,他们的薪酬必须和董事们的承诺和责任相称。 

这些因素被公司用来和同业一起评估。如果公司发现它们处于同行之中的最顶端25%,那么董事部认为获得同行相同的薪酬是合理的。 

一般上,小股东不会不满董事部的薪酬增加。

他们认同品质是要付出代价的。小股东认为加薪的基础应该公平和适当。

他们预期董事部说出他们的成就,并对加薪给予合理的解释。 

本周重点观察股东大会及特大

优质混凝土(QUALITY)(股东大会)

简报: 

优质混凝土2022年的业绩大有改善,取得616万令吉盈利,是自2011年以来最佳表现。这主要来自建筑和产业部门,而制造业依然蒙受亏损240万令吉。

制造业是否能获得盈利,是股东最关注的,因为它已经亏损多年。

提问:

优质混凝土的借贷和欠债,从6786万令吉大增近50%至1.02亿令吉,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定期贷款、发票融资和租赁债务显着增加。 

a)为什么贷款大增? 

b)大概77%(7814万令吉)贷款将在一年内到期。基于营运活动在2022财政年出现负现金4万2000令吉及流动比率为97%,公司如何管理流动性以及在到期时偿还流动负债(包括短期贷款和欠债)? 

新华控股(XINHWA)(股东特大) 

简报: 

新华控股建议收购美光金属工程,以多元化至制造精密加工配件和零件业务。

提问:

在2022年6月17日的致股东通告中,公司强调一项多元化业务的风险为精密加工业务的制造业劳工供应问题。

a)美光精密加工业务的劳工密集程度如何?

b)美光目前业务是否还有空间进一步自动化? 

c)目前美光是否面对劳工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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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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