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注册公司≠注册商标/陈行鸿

当一项品牌做大了,难免会有人会对它打歪心思。

有些人会想办法打擦边球,走法律漏洞,在灰色地带游走,希望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占别人之光。可是擦边球真的那么好打吗?



许多人以为,当公司名字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后,就不需要在大马商标局注册,其实这是个误解,公司委员会和商标局扮演的角色不同。

前者是负责监管我国企业事务,负责注册企业,企业注册才能合法营业;后者是负责注册商标的合法拥有人。

一家企业可以有无数的商标,商标必须在商标局注册后才能受商标法保护,而注册公司并不能有效保护商标。

同样的,注册公司也不是侵权者的屏障。

有些人自作聪明,特意注册一间与别人的商标一样的公司名字,然后诡辩说这是他的公司名,不是商标,因此不算商标侵权。



可是我国曾有一宗案例,原告的商标是英文字母 “FBK”,售卖汽车零件。被告也注册一间公司,名为FBK系统私人有限公司,然后把“FBK” 字母印在自家的汽车零件上售卖。

勿存侥幸心态

高等法院最终裁定,即使是公司名字,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令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公司和商标拥有人有关联,那还是会构成侵权。

商场上也有不少心存侥幸者,看到人人都抄袭大牌都没事,也随波逐流。

他们天真的认为人家抄都没事,自己就应该没问题。其实这是很危险的思维。

其实只要有人侵权,商标拥有人绝对能采取法律行动。

关键是起诉与否的权利在他手上。

拥有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并不会剥夺他的起诉权利。

假设同时有三位侵权者,商标拥有人可能只对他伤害最大的侵权者采取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商标拥有人没有及时起诉侵权者,也必须尽快清楚和毫无保留的告诉侵权者,他反对所有侵权行为和保留所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免得侵权者反咬一口,说商标拥有人已经知道并已默许这些侵权行为。

在商标法,默许可以是侵权者的辩护理由,所以商标拥有人在这点必须慎重。

跨类别产品须全注册

商标注册其实是根据类别的。我国的商标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把工商界的产品和服务分成 45 类。在我国每一项商标申请都是根据一商标一类别。

如果该商标涉及的产品横跨几种类别,应该把所有相关类别给注册起来。

比如说一间咖啡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也售卖咖啡豆和蛋糕。

但是餐饮业服务属于一个类别,咖啡豆和蛋糕属于另一个类别,应该一起注册。但业主也许只注册首要的餐饮服务类别。

这样就留下一个空隙,让别人有机可乘,去注册遗漏的咖啡和蛋糕产品类别,有者可能侥幸过关,注册后就到处招摇撞骗。

当然原本的商标拥有人还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商标局撤销侵权的商标注册,或者要求法庭谕令侵权者把商标拥有权转让给原有人。

但如果一开始就把相关的类别注册起来,就可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总而言之,如果想在商场达到永续经营,最好还是自创品牌。

长期在法律边缘觊觎别人的知识产权绝对不是长远之策。

免责声明:以上资讯只供分享及参考并非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

反应

 

娱乐

遭央视打脸后再回应 薛之谦:流量是干爹

(北京18日讯)中国歌手薛之谦近日进电影院支持《飞驰人生2》,并在微博分享观后感。然而,文中三张附图明显是在电影院拍摄大银幕的画面,此举引发盗摄争议。

他随后以一首打油诗“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回应,非但没有平息争论,反而愈演愈烈,甚至遭央视打脸。

2月16日晚,薛之谦转发央视新闻报道,再回应称:“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被薛之谦转载的报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说法: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

“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但也有网民说,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用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