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如何相信公司账目?/陈金阙

审计公司毕马威(KPMG)于6月8日致函一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劝告后者勿再依赖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负责的财政审计报告,因为该报告无法真实和公正的财务评估,以反映1MDB实况。这是在它检阅已解密的1MDB审计报告以及过去1MDB管理层拒绝提供的文件后所做出的决定。对审计工作不甚了了的小市民如我,听了觉得奇怪,到底这是撇清责任,还是大义灭亲?



外部审计任务愈加严格

我们阅读年报时,常常会读到审计公司对公司财政的意见。尤其是近一年来,当局越来越注意企业监管,外部审计的任务也愈加严格。虽然如此,当我和一般股民谈起来,原来大多数对审计公司所进行的任务都采取不大信任,反而希望公司自律,不会做出违规的事项。有这种想法,到底是我们对审计工作不清楚,还是我们对公司的老实程度充满保留和问号?

举中国来马上市的公司例子,许多投资者吃尽了苦头,明明账目上有的资产,原来全是假的,如果审计师尽忠职守,为什么要等到东窗事发之后才发出后知后觉的声明?难道真如他们所言,一切都是照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来做出审查,如果公司有心隐瞒,他们实在无法得知真相?外部审查司在无法得知公司的账目真假之际,是否应该明哲保身,保留审查的专业操守,而不是为五斗米折腰(或者工作不能白做,酬劳一定要收),这也是我们心中的疑问。

目前审查报告有两项(可能有更多是我没有注意到的)意见披露信息是我很注意的。

第一项是关键审查事项(Key Audit Matter是)。这是外部审查司觉得在财政报表里值得关注的,因此我们做为股东,应该也要关注。



第二项更重要,即公司未来是否可以营业下去的事项(Going Concern Matters),如果作为一个外部审查司,根据财政报表的讯息觉得应该要发布公司是否可以营业下去的意见,可见公司的财政和营运已经敲起了警钟,这点股东不得不关注。

我不晓得那时(2010-2012)有没有这些条规,但是,如果根据毕马威的说法,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审查公司,在得不到他们所需要的文件或资料时所作出的审查报告是否应该有明白的说明他们关注的关键审查事项和公司未来是否可以营业下去的意见?还是他们在压力之下保持沉默?

也许他们有说,不过我们没注意(这点可能性我觉得极微,因为我们小市民可能看不懂,许多财经分析员金睛火眼,看漏的机会不大),但是1MDB换了一个又一个的审查公司,由2009年的E&Y到2010-2012的KPMG,再到2013-2016的大马Deloitte;审查司相继被换,如果当中有不可告人的事情,那么审查公司所抱持的专业道德是揭发弊端还是保持沉默?还是因为不敢得罪公司超有实力的后台?

所谓跟红顶白,当局目前揭1MDB弊端,必有很多之前不敢言的人士现在敢言;不过,杜渐防微,未来若有同样的事情发生,外部或独立审查司要怎样行动才不会让类似1MDB事件重演,这点值得当局去思考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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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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