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同性恋律法之争/陈俊安

随着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刑事法典377条文无效,即男同性恋性行为不再属犯罪行为,也搅动了狮城的一池春水。有人祝贺印度最高法院勇敢迈向新潮流,有人呼吁狮城的同性恋社群挑战现有法律(指377A节条文)是否合乎宪法?

当然,也有人发起网上情愿,希望政府保留刑法377A节条文,指这可向下一代传达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这场维护道德与同性恋平权运动的角力还会持续下去。



有趣的是,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曾指出为何坚持废除377条文。他们说:“我们秉持宪法道德标准,而不是多数道德标准,法律的合宪性不取决于民意。”

宪法集民意大成

这样的说法很值得商榷,“法律的合宪性不取决于民意”?这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未必被接纳!比如说,印度非同性恋者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有着宗教教义与传统价值观,而废除377条文,无须采纳这些多数人的民意!

这就使人纳闷了。翻开大马联邦宪法,哪一章哪一节不是集民意的大成?综合民意的依归?就拿第二章的“基本自由的个人自由”,一开头就是:“无人之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除了依循法律之外。”再下来,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条文下:“无人可被奴役。”



第八条:权利平等项目。开头:“人人在法律下皆平等,并在法律下受平等保护。”第十三条:财产拥有权。“一,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没有人的财产可被剥夺。二,在没有适当的赔偿下,无法律可强行接收或使用他人财产。”

这些宪法难道不是民意的结晶?民意所向?

狮城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终于说:“狮城社会对同性恋问题依然存在巨大分歧。尽管越来越多人要求废除377A条文,但他们仍属于少数群体。同性恋合法化牵涉到社会价值观,政府必须谨慎平衡,条文存废应交由社会作决定。”

咦,社会难道就不代表着“民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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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伊拉克新法禁LGBT 同性恋判10至15年徒刑

(巴格达28日讯)伊拉克国会通过一项最新法案,将同性恋关系定为刑事犯罪,违者将判刑10到15年。根据新法,跨性别者也可能被判1至3年监禁。议员强调,新法将有助于维护伊拉克的宗教价值。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伊拉克国会通过的该项新法除了严惩同性恋外,还明文指出将对推广同性恋、卖淫、执刀性别重置手术的医生、“故意模仿”女性的男性以及参与“夫妻互换”的人进行刑事处罚。

国会议员阿米尔27日向当地媒体表示,新法是打击“性别异常”重要的一步,尤其是那些违反回教和社会价值的案例。

提出该项修正案的议员拉伊德则指出,由于总理苏达尼4月初出访美国,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争议,因此将新法延迟到苏达尼返国后才进行表决投票。他直言,“我们不想影响这次访问。这是内部事务,我们不接受任何对伊拉克事务的干涉。”

LGBT族群长期以来是伊拉克针对的目标,当局曾使用道德法律惩罚,甚至绑架、酷刑、性侵以及谋杀他们。近年来,伊拉克主要政党加强了对LGBT族群权益的批评强度,并在抗议活动中烧掉象征性少数群体的彩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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