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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控方未结案前因 法官推事无权宣判无罪

(八打灵再也27日讯)高庭法官强调,根据法律,地庭法官及推事在控方未结束案件前,他们无权宣判被告无罪。

高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提醒地庭法官及推事,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所面对的指控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但控方未结案前,他们没有法律权力宣判无罪。

他说,当处理撤销案件的申请时,承审司法人员必须先确定控方是否打算在将来的任何时间,追诉被告。

“如果控方面对困难,例如找不到关键证人无法继续案件,同时即使法庭批准延期,却无法说明案件将能够继续下去,那么承审法官宣判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是适当的裁量行使。”

阿斯兰也是莎阿南高庭法官,他说,承审法庭只能够在控方确认无意再继续展开刑事提控后,方能宣判无罪释放。

须审慎行裁量权

然而,他强调,法官和推事也必须审慎行使这种裁量权。

他是针对士拉央法庭在控方未结案前,宣判奥温特和嘉那纳登面对的4项拥毒罪无罪后,发表上述谈话。

他同时也批准控方提出的上诉。

在上述拥毒案中,控方无法追查到一名关键证人的位置,即其中一名被告的女友,而向法庭申请宣判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这名关键证人相信如今在新加坡工作。

无论如何,这两名男子将针对高庭的裁决入禀上诉。

另一方面,阿斯兰在其23页的判词中说,联邦宪法并未授权地庭根据对被告的指控毫无根据而宣判其无罪。

高庭才有撤销权

他援引1991年联邦法院在加巴星对检察司的案件裁决称,只有高庭才有撤销控状的权力。

他说,地方法庭唯一可以宣判被告无罪的最早阶段,就是在听取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之后。

他提醒地庭法官和推事,在联邦宪法第145 (3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 条文下,总检察司作为检察官,获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提控、进行和中止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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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努西被控侮辱雪苏丹案 高庭发出禁言令

(莎阿南17日讯)高庭对吉打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沙努西被控侮辱雪州苏丹案件发出禁言令,直至案件审结。

法官拿督阿斯兰再努丁说,法庭收到沙努西代表律师阿旺阿马达再也的“禁言令”申请,让各方不要在法庭外就此案件发言。

他是今日在高庭针对此煽动案件,如是说。

另外,法官要求控方在案件于7月22日审理前2周,向辩方提供证人证词及名单。

沙努西代表律师阿旺阿马达再也说,他的当事人是名大臣,工作性质是几乎每天都要很多人见面。

“有了这份名单,我的当事人可以避免会见控方证人。”

沙努西被控在2023年7月11日晚上11时,在雪兰莪州鹅麦士拉央珍珠花园的甘榜本德哈拉,发表煽动意味言论。

因此,他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将面对高达5000令吉的罚款,或入狱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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