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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特赦附录案】资深律师:苏丹可派代表供证

(莎阿南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质疑特赦文件中的一项附录案件,资深律师认为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可被传唤作证,惟证词只能由苏丹陛下的法律代表在法庭上提供。

资深律师莫哈末哈聂夫说,特赦或附录令属于官方事务,可由陛下的法律代表作证,因为国家元首或苏丹不能像普通人一般被带上庭,因为这会玷污苏丹的地位。

“除非殿下是严重犯罪案审讯的直接证人,例如谋杀。如果陛下是事件目击者,陛下就必须出庭作为直接证人作证。”

他受《阳光日报》询问时说,只有特定案件会下令在内庭进行审讯,即进行闭门审讯。

这涉及几件事,包括考虑安全问题,有时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但关系到国家尊严。

他说,法庭可以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条,酌情决定是否在内容审讯。
 
吉隆坡高庭昨日聆审纳吉要求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但考虑到辩方所呈的宣誓书内容敏感,因而获准进入内庭审理。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称,此举(内庭)是为了方便他透露以宣誓书支持纳吉申请的“关键证人”身分。

纳吉是在4月1日,为寻求高庭谕令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作出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司法审核准令。

根据纳吉的申请通知书,他寻求高庭谕令答辩人证实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也存在有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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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25控状表罪成立 法官:纳吉获巨款“故意无视”

(吉隆坡31日讯)高庭法官拿督柯林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对获得的巨款“故意视而不见”。

他昨天在纳吉被控4 项滥权以获取近23亿令吉1MDB资金及21项洗黑钱罪状,在宣判时说,纳吉当时理应调查其大马回教银行户头所获得的6 亿8100万美元巨款,然而对方却“故意视而不见”。

知汇款源自非法收益

他在发布给媒体的41页书面判词摘要中指出,控方基于证人的供词,成功举证证明纳吉知道其尾数为“694 ”的大马回教银行户头所接收的汇款,是源自于非法活动收益。

他说,基于纳吉的上述户头在2013年获得总值6 亿8100万美元巨款,纳吉随后归还其中的6 亿2000万美元。

“被告(纳吉)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鉴定有关资金是否源自于非法活动收益,但他没这么做。”

柯林也提到,证据显示,纳吉收到的资金实际上并非来自沙地捐款,而是如控状中所指的,即源自于被告的行为和既得利益。

吕爱霜证词成关键

他说,第50名控方证人1MDB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供称,她2015年在伦敦的某个时候遇见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也见到了纪国添(刘特佐的同伙)、拿督三苏(Ihsan Perdana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和施传班(译音,一马人民基金会项目主任)。

“根据第50名控方证人指出,她听到刘特佐指示纪国添准备一封沙地王子的信,以确认汇入的钱是来自沙地捐款。”

他指出,第50名控方证人供称,根据三苏向刘特佐查询,汇入被告户头的资金是来自1MDB,她也看到纪国添正在准备上述的沙地捐款信。

他说,这提出了合理的推断,即这些信件是可疑的。

滥权收贿23亿

现年71岁的纳吉面对4项利用本身职权从1MDB资金收贿合共23亿令吉的控状。

他被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间,在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分行(AmIslamic)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20年和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1项洗黑钱控状指出,纳吉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之间,在同一间银行犯罪,所涉金额相同。

他被控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及监禁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联邦法院在2022年8月23日驳回纳吉的最终上诉,维持他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罪成裁决,他也在当天被送往加影监狱服刑至今。

纳吉在2022年9月2日提出特赦申请,最终获减刑,刑期从12年减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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