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牧羊人】为我们的罪孽压伤

狮城靠近消防局的亚美尼亚人兴建的教堂,建于1835年,本已关闭多年,从篱笆望进去,只见森森的树木、花草、坟地。亚美尼亚人在狮城人口单薄,当时才寥寥十多人,随着日子流逝,教堂已经废弃。但被列为保留建筑古迹之后,经过整修,终于再度开放,并且可以让公众走进里面参观,拍照、闲坐,或在空无一人的圣殿前祷告、静坐片刻。

当然,最引人瞩目的竟然是园地里那几座耶稣雕像。雕塑的材料应该是青铜,几座雕像造型独特,呈现了耶稣背着十字架,走向“各各他”山上行刑地的苦路过程!有一座雕像,是耶稣几乎趴在地上,头戴荆棘,而背上压着沉重十字架的痛苦形态。



这不由让人想起《以赛亚书》53章的描述:

“他诚然担当了我们的忧患,背负我们的痛苦;我们却以为他受责罚,被神击打苦待了。哪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

为救世人脱离罪孽受苦

雕像以仿人的大小比率而雕塑,虽然已日子久远,经历百多年历史,因岁月而斑驳、而褪色、而呈现锈痕,但仍然能从耶稣的头戴荆棘的脸的神态,感受到他的痛苦与忧伤,以及为救世人脱离罪孽的不屈不挠。

《以赛亚书》接着说:“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使他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



我们这些“如羊走迷”的人,看见那活生生的耶稣雕像——就在面前匍匐在地,却痛苦地挣扎着,艰辛地继续撑起他背上的十字架,走上行刑地,被杀,三日后复活,完成他救赎世人的大功,能不激动、泪如泉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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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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