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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O国际与GCFO集团签合作备忘录

(吉隆坡23日讯)大马网络科技公司WRO国际与大马会计税务和商业咨询公司GCFO集团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大马中小型与新创企业,提供“企业科技化,企业资本化”解决方案。

WRO国际创办人吕羽华指出,此次跨领域的合作,绝对能够充分运用双方在科技与资本的能力与优势,为中小型企业进行深度的企业数字转型,并结合资本的力量,让企业能更赚钱,也更值钱。

随着全球和国内商业环境的挑战与日俱增,所有企业都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商业模式,以确保企业能处于长期的可持续性和可扩展性成长,尤其是在数字科技时代。

透过本次的合作,双方将会通过Weitizen的可客制化科技平台,为中小型和初创企业构建自家的企业平台,以进行招商、融资源与整合资源。

GCFO集团创办人陈顺达指出,企业需要打造具有独特性与前瞻性的商业模式。然而,一切的大前提是企业必须拥有一个能够资源整合的平台,以实现高效招商、融人和融资源。

他补充,本次与WRO国际的合作,将能够有效地推广“企业科技化,企业资本化”的模式,让中小型和初创企业的成长过程更加的容易。

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也是马来西亚创业促进会(PUMM,简称青创会)全国总会长陈礼祥说,“企业科技化,企业资本化”是一个很完美的结合,两个来自不同领域的企业以一个共同的理念与使命结合,对于大马中小型企业的成长与推动,其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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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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