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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隆高庭之后 哥市高庭:华淡小符合宪法

(哥打峇鲁29日讯)继吉隆坡高庭裁定华小和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教学是符合联邦宪法后,哥打峇鲁高庭今日宣判,华淡小根据宪法合法存在,大马回教徒教师联盟(i-Guru)等组织挑战华淡小地位败诉。

作出宣判的是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巴扎夫礼。

无论如何,起诉方律师团代表拿督沙哈鲁丁律师较后在记者会上强调,鉴于高庭法官也认同华淡小属于公共机构,因此他们将进行上诉。他们接受法庭的判决,惟对法庭的判决感到失望。

此案件于今年3月20日开庭聆审。这是继3个马来组织入禀吉隆坡高庭后,在哥打峇鲁高庭开审的另一宗华淡小违宪案件。

马来西亚董教总律师团代表律师黄觥发则表示,哥打峇鲁高庭今日的判决与吉隆坡高庭有所不同。

“吉隆坡高庭指华淡小并非公共机构,使用母语教学也非官方使用,惟哥打峇鲁高庭的初步判决,却指根据宪法华淡小是公共机构,母语的使用与教学在独立之前已经存在,之后也没有被取代或不允许使用。

“所以在华淡小,马来语是必修课,华淡小使用母语教学是没有问题的。”

他说,法官也强调,独大案件与判决不能引用在此案,申办独大案件是在1981年及1982年判决,与1996年教育法令无关。

他表示,最后的结果让人高兴,无论如何,尚需视对方是否进行上诉,他将与董总与教总商讨,是否有必要针对"公共机构"课题做出上诉。

“如果不上诉,就不能针对这一点在上诉庭争辩。我们要看对方是否采取第一步上诉,再考虑将吉隆坡与哥打峇鲁的上诉合起来一起听。”

他对两个法庭的判决感到高兴,这也证明历史悠久的华淡小在马来西亚国土的存在。有鉴于此,他鼓励父母们,尤其是华裔子弟,大力支持华小,让华小继续在大马发扬光大。

陈大锦:标竿性判决

董总主席陈大锦在法庭受访时形容,今日的结果是一个标竿性的判决,华淡小在我国独立之前已存在,从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至1996年教育法令,都说明了华淡小存在的合法地位。

他说,今日判决虽与去年12月吉隆坡高庭作出的判决稍有不同,但还是一致的,基本上都是依据联邦宪法第152条文,赋予及保障华淡小的基本权利。

他劝请大马回教徒教师联盟放弃上诉,不要浪费资源及破坏国家的合谐,毕竟国家建国多年,华淡小的地位存在多年,也为国家培养很多人才及做出很大的贡献。他希望相关组织勿以偏激看法,继续上诉。

他也强调,独大案件与此案无关,无需再相提并论。

谢立意:尊重高庭判决

教总主席谢立意受访时对哥打峇鲁高庭宣判华淡小的合法地位,表示欣慰。这和吉隆坡高庭在去年12月29日的判决是一致的,即华淡小的存在并没有违宪。

“事实上,华淡小早在国家独立前就存在,并明文列入我国的各个教育法令,而且为国家培养了许多人才,绝对是符合联邦宪法,这是不容质疑的事实。

“遗憾的是,有关组织不愿接受吉隆坡高庭的判决,把案件带到上诉庭,目前还在等待开审。”

他表示,既然吉隆坡和哥打峇鲁两个高庭都做出了同样的宣判,这己非常清楚说明华淡小在宪法下的合法地位。有鉴于此,教总希望这些组织尊重高庭的判决,并认清我国多元社会和多源流教育体制的事实。

“教总也希望,随着今天的判决,今后不会再出现任何指控华淡小不合法的言论,以免继续误导国人,并蓄意挑起种族敏感情绪,破坏各族群的和谐与国家团结。”

他认为,政府必须对此密切加以关注和监督,并采取严厉的行动来对付那些企图继续玩弄这个课题的滋事分子和极端组织,坚决维护宪法的精神,杜绝任何蓄意破坏我国多元特征的恶劣行径。

“教总也促请政府必须强化我国现有的多源流教育制度,给子各族群母教育发展平等的待遇,致力于促进国家教育的整体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人才。”

今天的出席者计有董总署理主席拿督陈友信、副主席卢成良和吴小铭、财政拿督杨安山、副秘书长杨才国、中央委员何广福、教总副主席方良妹和黄绍轩、秘书长陈清顺、副秘书长董荣山、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主席拿督王鸿财、华总副总会长拿督黄保俊、马青副总团长兼马华吉兰丹州联委会主席蔡福光、吉兰丹华校董教联合会主席叶光威律师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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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古拉:为华淡小违宪诉讼
内阁委检署抗辩

(布城20日讯)内阁已同意让检察署代表联邦政府与教育局(多源流学校)针对土著权威党及两个非政府组织入禀法院挑战华淡小地位诉讼,提出抗辩。

人力资源部长古拉今日发表文告证实,内阁已经议决由检察署代表出庭,以确保华淡小的地位不会影响。



古拉认为,土著权威党副主席莫哈末凯鲁阿占挑战华淡小地位违宪是不会得逞的

“政府会确保华、淡小的多源流学校继续存在。”

马来西亚半岛学生协会(GPMS)和回教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则是于本周一向吉隆坡高庭入禀诉状,并将教育部和政府列为答辩人。

他们认为,华校与淡米尔学校已违反宪法152(1)条文,即马来语是国语的地位。

凯鲁阿占则于本周二重新入禀吉隆坡高庭,他同样将教育部长和政府列为答辩人,并寻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条文与第28条文允许华语与淡米尔语为多源流学校的主要教学语言,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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