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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大马卡报假案 青年罚1000令吉

(槟城5日讯)遗失大马卡却报假案指被遇劫,青年被控上法庭,罚款1000令吉,或以监禁1个月替代。

根据控状,被告陈俊伟(37岁,酒店职员)于今年9月20日在百大年路警局报案时,向警方提供不确实资料,误导警员使用公务员权限执行调查。警方在过程中发现被告蓄意报假案,因此援引刑事法典第182条文(蓄意报假案)对被告展开调查。

在此条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槟岛东北区警区主任苏菲安昨晚发文告指,被告到百大年路警局报案时声称于9月20日傍晚6时30分在乔治市峇鲁巷,遭2名身分不明,骑摩托车的男子掠夺钱包,同时也不确定摩托车牌号码。

“警方调查发现被告报假案,而被告过后承认内有大马卡的钱包将遗落在某餐厅,为避免申请新的大马卡时被国民登记局罚款,因此报假案谎称钱包被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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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假资料为养女办大马卡 女秘书认罪罚3500 

(马六甲26日讯)女秘书谎称12岁养女为亲生女儿,去年为养女办理大马卡时遭揭发当初在申报养女的报生纸时使用假资料,今日在法庭俯首认罪,被判罚款3500令吉。

根据控状,37岁的被告许晓荃(译音)被控于去年6月3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在甲市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为12岁的养女首次申请大马卡时提呈假资料,抵触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第25(1)(b)条文。

被告聆听控状后,在推事凯茹妮莎面前俯首认罪,她也承认女童并非其亲生女儿。

凯茹妮莎因此判罚被告3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6个月。

根据案情,在巴生工作的被告在案发时携带养女到甲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申请大马卡,柜台服务官员因母女二人并不相像而发现端倪,执法及调查组员于是向女子录取口供,进而拆穿两人并非亲母女。

当时,被告承认女童非亲生女儿,也承认于2011年6月在巴生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时,提供假资料。

而根据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测试,已证实被告与女童非亲子关系。

据悉,被告未婚,由于当年有人欲送出女婴,她便到巴生私人生产诊疗所索取文件,然后再到国民登记局以“亲生母亲”的身分,为养女申请报生纸。

然而,被告并未掌握女童亲生父母的资料,该生产诊疗所的生产记录,则已在早年的大水灾事故中全被摧毁。

本案主控官为甲州国民登记局的莫哈末阿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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