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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商业组织须有效管理行贿风险

(怡保30日讯)大马反贪委员会指出,为免触犯6月1日落实的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企业责任)条文,商业组织必须有效管理内部的贪污行贿风险,例如可对内外公布商业组织所实施的“不送礼”政策或委任一名员工负责监督及推行反贪政策。

反贪会也建议商业组织在公司张贴“不送礼”政策的海报,或将该政策的详情电邮给所有利益相关人士等;在政策实施后需对贪污风险进行内部审计,评估该政策是否奏效。

首席高级助理(社会教育组)莫哈末诺洛曼今日在大马反贪会广播电台的“17A诊所”访谈节目中受访时提出上述建议,并提醒商业组织,要在防止贪污的氛围中自我辩护,做法是在内部实行完善的反贪指南。

他说,若有商业组织之所以会在上述17A条文下受罚,是因为它所实行的反贪指南(Tatacara)有所不足。

“商业组织须落实有关指南,以阻止组织内的人员为了让组织得到生意而行贿。”

他指出,该新增条文获多数商家的褒扬,指有利于打造健康及公平的商业环境,但也被指引起一些商家担忧,害怕在对条文的理解不足下受罚,因为该条文至今无案例可供商家参考。

他举例,一名文具公司雇员为了让公司在一项竞标项目得标,而向有关项目的负责人(不论是来自政府机构或私人界人士)行贿,以提供免费度假配套或现金等方式作为报酬,要求该负责人透露其他竞争对手的竞标价格,而公司高层也默许雇员做出该行为,此举将使公司抵触上述条文。

他解释,该条文基本上是对公司及合资生意起作用,有关商业组织首先必须了解政府所制定的《适当程序》指南,即T.R.U.S.T的5大基础原则,也就是最高管理层承诺 、风险评估、采取控制措施、系统化审查、监督及执法、培训及沟通。

“商业组织的高层或董事会成员必须以身作则,确保其行为高度廉洁;若组织拥有足够的财力,可聘请相关领域的顾问提供咨询服务,若无意聘请,也可上网免费查询相关资讯。”

应交反贪会处理

莫哈末诺洛曼表示,反贪会不鼓励民众自行对疑违反上述条文的人士或商业组织采取行动,以免引起冲突或伤人事件。

“类似案件最好由反贪会采取行动,因为有‘线人’会向反贪会提供线索。”

他补充,反贪会与警方可对违反该条文的商业组织采取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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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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