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管控令是猛药:看中国经验(上篇)/罗章武与张庆强

前言:笔者之一为马来西亚一中资企业业主,自2020年1月24日从马来西亚回到中国后,经历了中国抗疫和企业复工的整个过程,目前又密切关注着马来西亚的疫情控制和动态。对比两国措施和企业所处的困境,感触颇深,因有本文所述建议。

马来西亚自3月18日实行行动管控令(MCO)以来,对于控制人员流动、减轻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COVID-19)的传播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使马来西亚的每日新增病例数量保持在200人上下,并没有像某些欧美国家般出现爆发式增长。因此,管控令总体上是成功的。



不过,管控令也是一剂猛药,杀死“病毒”的同时,也使机体正常细胞受了极大的伤害。工商企业便是这受害的正常细胞的一大类;管控令使很多企业处于休克状态,甚至面临破产危险。4月10日,首相宣布管控令再延长到4月底,这使大多数企业的未来生存情况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如若到4月底再宣布更长时间的管控令,马来西亚恐将出现企业破产潮,相应地会同时出现失业潮。

让企业活起来防止破产

众所周知,工商企业是经济的根本,也是就业的根本,企业运营周转才真正能使经济活起来。发钱、贷款等都是治标不治本之举;至于破产补助之类的,更是无济于事。重点是让企业活起来,防止破产于未然。

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在车站停车10分钟与不停车造成的时间差并不止是10分钟,因为火车停车需要刹车,再启动也需要加速过程,所以,二者造成的时间差可能是20分钟甚至半小时。企业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如此,除了停工期间的直接损失以外,还可能有订单不能按时交付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可能比直接损失更大。间接损失可能是:



(一)订单损失比如欧洲客户向一家马来西亚企业订了12个货柜的产品,1-6月每月2柜,由于管控令管制,该企业不能在4月发货,客户在找到他国家供货厂家的情况下(比如从东南亚其他国家),可能会要求停止执行整个订单;或者客户可能把订单交期延到明年,以表示不违约,但对企业来说,今年已失去订单了。订单丢失或长时间延后会造成企业运营资金链断裂,稍有不慎就可能破产。

(二)客户损失更有甚者,企业不但失去订单,还可能失去客户。比如因为一个月的停产不能发货,某个客户不但停止了订单,还可能因为在他国找到了货源,不继续和马来西亚企业签合同,所以,整个客户都丢了。

虽然疫情算是不可抗力,但企业不一定有机会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说靠法律上的争议来解决问题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若官司打赢之时企业已破产,有何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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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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