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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撤销总检察长断定纳吉没涉案决定
律师公会申请司法检讨

史帝文:关乎重大的公众利益,不应有司法权力遭篡奪。

(吉隆坡15日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已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寻求法庭撤销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断定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没有涉案的决定,同时也要法庭取消总检察长进一步对反贪会的有关3项调查作出决定的资格。

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说,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赋予总检察长的检控酌情权,不是绝对或无拘束的,反之可以受到司法检讨。



3份报告退回反贪会

他指出,检控酌情权的范围与界限,及有关权力是否根据个案的实情来行使,应该交由法庭去裁定。

莫哈末阿班迪于今年1月26日宣布,有关26亿令吉汇款及SRC国际公司案件的调查结束,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并未涉及任何刑事罪。

 有关3份调查报告即两份关于SRC国际公司案的报告,以及一份26亿令吉汇款的报告,当天退回给反贪污委员会,同时,他也下令反贪会结束调查。

反贪会在去年12月31日,提呈3份调查报告给总检察署,其中2份是关于SRC国际公司案的报告,另一份是26亿令吉政治献金的报告。总检察署1月18日把3份调查报告退还反贪会,并要求反贪会解释。史帝文指出,律师公会采取这项法律行动,是大公无私的履行其维护正义事业的法定职务,同时也遵循律师公会于去年9月12日召开的特大所通过的议案。



史帝文今日发文告指出,律师公会提出的司法检讨,关乎重大的公众利益,不应有司法权力遭篡奪,应该由法庭来断定任何罪案中的嫌犯的清白或嫌疑,而不是总检察长来决定。

律师公会在司法检讨申请中寻求法庭作出以下决定:

1.撤销总检察长在1月26日的决定;

2.取消总检察长对反贪会的有关3项调查作出任何的进一步决定的资格,因为总检察长被指就有关调查报告给予首相咨询;

3.一旦总检察长的有关资格被取消,寻求法庭发出一些庭令:

(a)以便律政司行使总检察长的职责,依循反贪会的要求,根据2002年刑事事项互助法令,让反贪会完成与”26亿令吉汇款“有关的调查。

(b)以便律政司重新检讨反贪会在3项调查报告中的建议,以决定是否行使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下的检控酌情权;

4.以便反贪会在不受干扰或干预下,继续调查3项调查报告中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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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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