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预算审议各有千秋/胡逸山博士

上篇详谈了我国与美国的政府财政预算案制定过程的异同,初步的结论是各有千秋,都各有长处与短处。

美国制定预算案的主要优点,是主理行政权的总统无法完全主导制定过程,而是必须与主理立法权的国会大幅度的妥协,才能通过最终的预算案版本,当然也就难以强势地滥权了,充分体现出政府的三权分立,不让任何一权坐大的民主政治理念。



这和美国人自建国以前即向来认定政府只不过是个“必须的恶魔”的心理很有关系,要让政府的三项主要权力(也包括司法)之间得以每时每刻在“斗法”、相互制衡,以防一个三权合作、“团结”的(哪怕是民选)政府得以把其无限扩大的权力转过来专制地“对付”人民。

美国制定财政预算案过程的另一优点,是相对更透明,除了有关国家安全的部份保密外,几乎每一笔拨款、税收等都被放在阳光下审议多时方为予取予夺。

当然,缺点也在于这种繁复的审议模式,效率大多时候很低,因为议员们在审议过程中,譬如在预算案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要先在委员会通过方得以送交参众两院的全会续审)或在参众两院议事厅里发言、辩论时,更多时候是在表演“政治秀”。

有时演过头了,甚至连下一财政年度都已开始了,竟然还未通过新的预算案,导致令世人匪夷所思的政府“关闭”的怪现象,令人不胜唏嘘。

更有甚者,为了换取即便是与总统同党的议员们支持某项预算案,该案一般会被修改得面目全非,被加入各项修正案以便得以“分猪肉”予这些议员的选区或选民们(美国俗语也恰巧把这些预算“好处”称为猪肉桶),不知不觉中预算案的初衷主题也许也就被抹杀掉了。



必须注意,美国的议员们代表某政党上阵与否,不是因为党高层决定,而是初选(即第一轮民选)出来的,再加上政党也无权开除所辖的议员们,所以,议员们听从党的统一路线走的政治纪律(即所谓党鞭制度)形同虚设。

大马效率高

反观在我国,因为师承英国的在很大程度上行政与立法两权重叠(如执政党一般上即为在国会里拥有过半议员的政党)的议会民主制度,再加上党鞭制度又极为严谨(如不久前在英国,数位即便是资深的执政保守党议员因为没有支持首相有关脱欧的议案而惨遭开除出党),所以预算案的审议过程可谓效率极高,凡提出的版本几乎是原装不动地包通过(因为有过半数的执政党议员们“护航”)。

当然,在国会里议员们就预算案的辩论,在绝大多数时候也就沦为学术练习了,而非真正得以斟酌增减的审议,因为占少数的反对党无法修改预算案,只能就一些最为不同意的耀眼点作出无奈的政治表态。

如果国会在稀有的情况下因为譬如说执政党议员们的集体倒戈(这对彼此来说是很大的政治赌博,因为不成事的话,几乎肯定会被当权的党高层政治报复性的对付)而无法通过预算案,则等同对政府投下不信任票,那政府是要因此而下台的,不可谓不严重。

由此也衍生出我国财政预算案制定过程里,因要保密以防内容外泄被利用来投机取巧而高度不透明。

不过,政府之前在咨询各界相对预算案的建议时就更为平和,可能也比美国的政治秀模式更为切题了。所以才说两者是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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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完善监委会修告密者法令 2法改10月提呈国会

(吉隆坡29日讯)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事务的首相署指出,政府已同意成立一个更全面的马来西亚监察委员会(Ombudsman Malaysia)。

首相署今日发文告说,政府通过“法律和体制改革议程实施委员会”,同意修改保护告密者法令,以加强该法律。

上述委员会今日召开首次会议,并会在未来3个月内,就这两项提案与州和中央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接洽。

“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学者、上议院及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

文告指出,委员会将通过参与会议,寻求完善有关大马监察委员会的范畴、结构和职能等细节,以及提议为保护告密者设立一个中央机构。

文告表示,这些提案随后将提交至内阁。

“政府计划在10月份的国会会议期间,提呈这两项法律改革。”

文告说,法律和体制改革议程实施委员会的成立,也体现了团结政府的承诺,即确保有效落实体制和法律改革的努力。

首次会议是由副首相拿督斯里法迪拉主持,出席者包括了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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