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涉嫌侵占1154万
证监会起诉亿尊副董经

陈翠美

(吉隆坡13日讯)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近期起诉亿尊机构(STONE,7143,主板工业产品股)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美,因为涉嫌侵占公司的1154万令吉,令公司蒙受不当的损失。

证监会声称,亿尊机构与23家外国公司签署数份代理协议,获得专属权利在大马和新加坡推广外国公司的产品。



根据该项专属权,亿尊机构必须支付总值1159万令吉订金,给23家外国公司在本地的代理。

根据证监会的指控,这些本地代理较后把其中1154万令吉的订金,汇入陈翠美的私人户口,这违反了2007年资金市场及服务法令(CMSA 2007)条例下的179及317A(1)条文。

庭令禁动用

为了防止汇入陈翠美的1154万令吉被动用,证监会已在9月28日向吉隆坡高庭申请禁令,禁止她动用该笔资金。

在取得该项禁令的同时,高庭也勒令陈翠美提供她接获1154万令吉的详细纪录。



根据诉状,这该事件中的受害人须获得赔偿、1154万令吉宜交给证监会,替亿尊机构代管及禁止陈翠美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为期5年。

同时,证监会也要求陈翠美支付总值100万令吉的民事罚款。

此外,高庭已敲定让她在10月14日,对该项禁令申请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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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尊前副董事经理 违证券法上诉被驳

(吉隆坡9日讯)证券监督委员会宣布,联邦法院已在本月7日驳回了亿尊机构(Stone Master)前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美的上诉许可申请,后者再次提出上诉的期望落空。

上诉庭已在今年3月3日,宣判陈翠美上诉失败,维持高等法庭在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有罪判决。陈翠美因为违反证券法,对亿尊机构造成1154万令吉不当损失,因而在2016年9月23日被证监会提控。

此前,亿尊机构取得23家外国公司在大马及新加坡的产品代理权,并向相关23家公司在本地的代表支付1159万令吉不可退款抵押金。

不过,证监会发现,上述款项中的1154万令吉,被转账到陈翠美的私人银行户头。

高庭在2019年12月判陈翠美有罪,需要向证监会支付1254万令吉,包括上述被侵吞的1154万令吉,还有100万令吉的罚款,同时她在5年时间内,禁止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随着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如今联邦法院也勒令陈翠美向证监会支付3万令吉的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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