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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沙鲁:欲从PSI取回资金
纳吉嘱咐找刘特佐

沙鲁阿兹拉从容出庭供证。

(吉隆坡2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25项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控状案续审,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披露,纳吉曾就1MDB欲从PetroSaudi 国际公司(PSI)取回1MDB资金一事,嘱咐他和大马富商刘特佐谈论此事。

控方第9名证人沙鲁今日接受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盘问时说,他曾在2011或2012年时,在一个社会企业责任的活动上与纳吉同场,并站在后者隔壁。



沙鲁说,他当时曾就该公司董事部要求他从PSI取回1MDB资金一事,询问纳吉是否可就此帮忙和PSI洽谈以取回资金,而纳吉随后嘱咐他和刘特佐谈论此事。

沙菲依当时是针对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借款者)于2009年9月25日,与PetroSaudi 控股(开曼) 公司(放贷者)签订的一份总值7亿美元贷款协议盘问证人。

证人根据文件指出,PSI总执行长奥拜伊代表上述借款者和放贷者两方,签署上述协议,惟他不确定是否曾在担任1MDB总执行长和董事期间,看过有关贷款协议。

“我是在2018年的(执法当局)调查时,才看到有关协议文件。”

沙鲁于9月25日供证时说,时任1MDB董事局主席丹斯里峇基曾质疑为何1MDB将10亿美元分为2笔款项,分别将7亿美元汇入Good Star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及将3亿美元汇入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而不是直接把整笔款项汇入联营公司。



证人表示,他当时遵从董事局的指示,并前往伦敦与奥拜伊和PetroSaudi董事帕迪可马厚尼协商,以取回已经被汇入Good Star户头的7亿美元。

7亿美元转入刘特佐公司

沙鲁阿兹拉指,他曾就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与PetroSaudi 控股(开曼)公司,在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总值7亿美元贷款协一事询问刘特佐,后者称7亿美元款项是因PSI注入联营公司的资产价值比原本计划的15亿美元来得高,因此造成联营公司负债于PSI。

“这是因为PSI担忧1MDB拖延这项贷款偿还,因此PSI要7亿美元直接汇入属于他们的户头。”

根据证人早前的供词,上述7亿美元最终证实是被转入由刘特佐拥有的Good Star有限公司。

证人坦言,由于当时面对需完成转账的时间压力,因此1MDB董事局是在上述7亿美元转账一事完成后,才获知该事。

当沙菲依问到1MDB董事局是否应在事先获通知,有关7亿美元是用来偿还据称为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的债务时,沙鲁回应指,当上述汇款发生时,即2009年9月29及30日期间,他认为一切皆妥当,所以无需暂停转账,并就此询问董事局。

7亿美元是“惊人”数额

“我以为我有权力完成转账,直到(2009年10月)3日我们带上董事局会议后,董事局告诉我不应该那么做(批准7亿美元转账)。”

沙鲁认同沙菲依主张,指上述7亿美元是“惊人”数额,因此不应由他一人做决定批准转账,而是应事先和董事局交涉。

纳吉(右)准备步入庭内面审。

不晓得另一方工作内容纳吉团队“分头行事”

沙鲁阿兹拉强调,纳吉团队的工作模式为“分头行事”,即办事的一方或不晓得另一方工作内容,并指他没有过问自己负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此他不确定纳吉是否了解相关事务细节。

“当刘特佐告知我,需在某天完成某项工作,且让另一方(沙地阿拉伯)高兴是重要的时候,我视这为我自身及1MDB需扮演的角色。”

“我当时相信,纳吉赋权刘特佐负责处理事务的细节,因此纳吉无需担心细节。

“刘特佐提供我们行动计划和谈话要点,以完成工作。他非常擅于策划。”

而当沙菲依询及证人,是否曾被阻止获悉事情全貌时,沙鲁回说:“没有直接禁止。”

不该多管闲事

沙鲁也指,自己没有询问刘氏有关事项的全貌,并指尽管无人禁止他得知事情的全貌,但他认为自己不被鼓励进一步了解此事。

“很难说是否有障碍存在(禁止了解事情全貌),但我在2009年至2013年,身为总执行长期间,我一直认为我不该多管闲事,即逾越行动计划和谈话要点。”

沙菲依需复诊提早休庭 

1MDB案审讯周一(21日)提早休庭,因为沙菲依刚进行眼部手术,需到医院复诊。

沙菲依告知高庭法官柯林劳伦斯上述事宜,且他已获得病假单。

他也指出,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控状案控辩双方,将于周二上午进行陈词,因此向法官申请此案于本周四(24日)续审。

然而,柯林劳伦斯则认为,1MDB案审讯日期需视SRC案陈词的进度而定,因此谕令控辩双方周二下午向他汇报SRC案进度,以定夺1MDB案审讯日期;并指若周二的SRC案陈词进展顺利,1MDB案将可在周三续审,否则将延至周四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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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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