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谋杀”女童林韵佳证据不足
保姆夫妇获释

保姆夫妇陈炎祥(右起)及陈国玺获释后聆听哥宾星(左)讲解法庭的判决。

(麻坡5日讯)麻坡15个月大女童林韵佳离奇死亡案,高庭基于控方证据不足,当庭宣判保姆夫妇无罪释放。

麻坡高庭司法专员贾米尔今早10时30分宣判时指出,要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指控谋杀罪名成立,必须具备4项证据,计(一)有死者、(二)死者身上有伤痕、(三)证明何人、何时致伤和原因、(四)意图。



无目击证人

他说,基于控方无法在第三项证明死者是何时、何地及被何人致伤头部,警方也没有目击证人。因此,当庭判被告夫妇无罪释放。

他说,依据证据法令,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是可从环境证据来指证被告。不过,控方在此案也无法提供强而有力的环境证据。

联合控状是指当年35岁的陈炎祥与39岁的太太陈国玺(人名皆译音),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6时30分至17日上午9时30分,在麻坡翁利路一屋里,致死15个月大女童林韵佳,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连同刑事法典第34条文审讯。

无法证明伤痕如何造成



辩护律师哥宾星在较早陈词时指出,在有关托儿中心只有这对夫妇及数名受照顾的儿童,而女童是送入该托儿中心3天后就发生事故,女童头上的伤痕是何时、何地及何人造成的,控方并无法证明。

他说,控方第五名证人法医依米占在供证时也同意,女童的致伤处也可能是因意外造成。因此,要求法庭给予适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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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当场逮捕那名男子,并援引刑事法典302条文协助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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