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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11天后
杨寅认罪承认失信

杨寅昨天终于认罪,承认失信。(图:联合早报)

(新加坡17日讯)中国籍前导游杨寅昨天终于认罪,他在审讯11天后认罪,承认失信他口中的“奶奶”钟庆春110万元(约330万令吉)。

《联合早报》报道,被告杨寅(42岁)也承认伪造3张收据谎称把钱拿去买画,他也承认庭上指张碧贞(86岁)是钟庆春(89岁)丈夫情妇,以及张碧贞要钟庆春给他一半财产的说辞不确实。



杨寅面对两项失信罪,案件7月1日开审后状况连连,他在控方即将结案时说要认罪过后却反悔,甚至在接受控方盘问时,称“压力很大”要放弃供证。他是在答辩5天后认罪。

9月9日下判

审讯法官是珍妮花玛丽,杨寅要认罪,案件改由巴拉雷迪法官审理。法官在他认罪后案展9月9日让控方针对刑罚陈词和律师求情,预料到时会判刑。

杨寅之前已认下伪造收据做假账、欺骗及抵触移民法令和公司法令等347项控状,法庭将择日下判,料会和失信罪同日判刑。

法庭上午9月30分开庭,由于杨寅向珍妮花玛丽法官确认要认罪,法官休庭让控方准备案情,不过,因为杨寅对案情有异议,案件前后休庭两次,到了下午4时45分控辩双方才解决分歧。



杨寅昨天认罪时脸上流露哀伤表情,法官问他是否承认案情的内容,并且没人强迫他认罪。杨寅通过通译员向法官确认。

案情显示,2010年1月,杨寅告诉钟庆春他的中国的一个朋友愿意以50万元(约150万令吉)出售徐悲鸿的《饮马图》,钟庆春签发50万元的支票给杨寅代为买画。杨寅把钱存入自己的银行户头,接着把钱转入钟庆春的户头,再从钟庆春的户头汇钱到中国。

用假收据买假画欺骗钟庆春

杨寅并没有拿钱去买真画,他用一张假收据和买了一幅便宜的假画欺骗钟庆春。专家估计假画值200元(约600令吉)。

2009年,钟庆春在自己的银行投资户头加入杨寅的名字,但杨寅于2010年12月1日将户头里的单位信托全转入自己的投资户头,然后套现130多万元(约390万令吉),把钱存入自己的储蓄户头。他过后提出60万元现金(约180万令吉)。

为掩饰罪行,杨寅骗说他用60万元(约180万令吉)购买5幅画,还用2张假收据证明。专家鉴定这五幅画总值2000元到3000元(约6000令吉至9000令吉)。

钟庆春2014年4月18日被诊断患失智症,控方在案情中指出,钟庆春被列为辩方证人,为鉴定她是否适合在审讯中供证,她必须接受4次医药检查,承受煎熬。

庭上撒谎编造故事

案情揭露,杨寅在庭上撒谎,编造故事,谎称钟庆春把所有的钱送给他。事实上,那些钱是钟庆春交托给杨寅管理。

此外,钟庆春从未承认杨寅是她的“孙子”,叫杨寅搬来新加坡和她同住。2008年和2009年,钟庆春两次与两名律师讨论遗嘱的事,并没提到杨寅。

案情显示,获知遗嘱的事后,杨寅解除两律师的服务,委任另一名律师,并影响钟庆春在2010年的遗嘱签名。

杨寅在2009年住进钟庆春的家,直到2014年8月29日。杨寅称钟庆春需要他照顾,但他住在钟庆春家期间,每天和钟庆春在一起的时间不长。杨寅在2009年9月至2014年9月间,曾经离开新加坡43次,总共307天不在新加坡。

此外,他在钟庆春病情恶化时,从未安排钟庆春看医生或精神科医生。

外甥女莫翠玲(62岁)昨天陪阿姨钟庆春到新加坡国家法院,但只有莫翠玲独自进入庭室旁听。

侵产案事件簿

●2006年:杨寅到新加坡参加旅游展认识钟庆春,后来住在她家。钟庆春在2010年立下遗嘱,杨寅是受益人。钟庆春外甥女莫翠玲于2014年8月2日向商业事务局报案,杨寅在同年9月16日被捕。

●2014年9月:莫翠玲以钟庆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杨寅,追讨杨寅滥用被授权人身份所造成的损失。案件隔年3月开审。

●10月31日:杨寅被控11项伪造收据做假账罪,之后陆续被加控至349项控状,包括失信,欺骗及抵触移民法令和公司法令。

●11月6日:杨寅获国家法院批准保释,但高庭11月11日撤销保释,之后他一直还押樟宜监狱。

●2015年4月6日:家事司法法院裁决钟庆春在2014年立下的新遗嘱有效,杨寅不再是受益人。他上诉高庭被驳回,后来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也被拒。

●2016年5月31日:杨寅承认347项做假账欺骗及抵触移民法令和公司法令罪。案件择日判刑。

●7月1日:杨寅面对的两项失信罪进行审讯。他在审讯第五天,即7月8日表示要认罪,但他那天却又改变主意继续抗辩。

●8月15日:案件进入第11天审讯,杨寅又说要认罪,案展昨天让他承认罪名,9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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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索贿滥用公款逾千万 商人控3欺骗3失信罪

(北海29日讯)商人涉嫌三度欺骗某家公司董事,声称可以协助摆平关税局调查工作,前后索取1293万令吉贿款,随后更以公司董事名义滥用240万令吉款项。今日在北海法庭被控3项欺骗及3项失信罪,然否认有罪。

法官批准被告陈英良(译音)以10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展演至5月10日进行案件管理。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19年4月11日晚上约11时40分,在大山脚的一个住家,欺骗Global Tobacco Manufacturer(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董事吴春锦。被告声称关税局将突击该公司,且将充公和查封该公司现金,并将援引2001年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调查该公司的税务。

称可助解决查税问题

被告声称,可以协助解决此事,而对方也缴付126万4860令吉现金。

第二个控状,则是被告在第二日(2019年4月12日),在马章武莫的一个单位内,再度欺骗吴春锦,让对方相信可以协助避免关税局冻结期户头,并解决该公司雪茄的相关税务,这也导致对方从同年4月12日至11月21日期间,分6次汇款673万4000令吉给被告。

第3欺骗控状则指被告从2019年9月19日至10月31日间,在马章武莫的同一个单位涉嫌欺骗吴春锦,让对方相信可以协助解决一宗涉及国安法(Sosma)的案件,导致对方在同年9月19日及10月31日汇款,将300万令吉汇入其户头。

3项控状皆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至少1年,最高10年,鞭笞及罚款。

失信罪方面,首个控状指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在未获得公司批准下,在马章武莫武吉茶的某单位以公司董事和代理身份购置一块地,并批准180万令吉汇入某个户头。

第2项及第3项控状则指被告于10月3日,在同个地点,以公司董事和代理身份分别滥用公司30万令吉(共计60万令吉)。

以上3项控状则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至少6个月,最高20年,鞭笞及罚款。

主控官莫娜以涉及金额超过1200万令吉为由,要求被告以20万令吉的保释金保外候审。

然而被告辩护律师雷尔则以被告在2021年曾在北海法庭面对类似的控状,并已被判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且被查案官通知今日出庭面控后,也按时出庭等理由,要求法庭允被告以10万令吉保外候审,并尽快进入审讯程序,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法官诺艾妮聆听辩护律师的陈述后,谕令被告以上述总额保外及条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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