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共事“一夫”无人养家
正印女友劝服女郎卖淫

26岁的罗丽安娜安排嫖客和女郎发生性关系。

(新加坡13日讯)女郎网上认识男子主动追求,原来情郎已有女友,三人过后还“三人行”,“正印”女友过后还说服女郎为爱卖淫“养家”。

案情显示,一名21岁华裔女郎在去年3月份,通过手机应用程式认识一名21岁的男子莫哈默·伊萨。6月11日,两人见面后,女郎主动要求当男方的女朋友,伊萨答应了。



可是,他原来已有一名“正印”女友罗丽安娜(26岁),后者发现后,三人大吵一架。最后,伊萨表示他两个都爱,女郎和罗丽安娜于是决定二人“共事一夫”,都当伊萨的女友,而且经常一起出门。

去年9月23日,女郎带了朋友亚菲发(18岁)和其男友,与伊萨和罗丽安娜在惹兰红山第109座组屋楼下聚会时,讨论到他们5人都没有工作,面对经济困难。

这时,亚菲发将罗丽安娜拉到一旁,建议众人说服女郎上网卖淫,收入所得5人平分。

两人商量好后,就在其他人面前提出这个建议。

女郎一开始不愿这么做,但亚菲发和罗丽安娜却指出,如果女郎真心爱伊萨,就会帮助他解决经济问题。



女郎转头询问男友意见,伊萨竟点头答应。

女郎过后真的为了爱,答应去卖淫。

卖淫20天赚2850元养5人

女郎卖淫20天接8客,还在公园打野战,赚950元(约2850令吉),5人平分。

亚菲发为女郎上网设立账号,并发出信息说:“我需要钱,什么事都愿意做,请联络我。”

女郎在同一天就接到第一个顾客,并与对方在裕廊战备军人俱乐部附近的公园发生关系,收了150元(约450令吉)。当时,男顾客甚至在没有戴避孕套的情况下,与女郎肛交。

女郎在去年9月23日至10月12日,这20天内,前后卖淫8次,并将950元的收入交给罗丽安娜平分给大家。(人名音译)

2女“淫媒”罪成判监

“正印”被控上庭,少妇被判坐牢3个月,一听到判决不禁泪崩。

罗丽安娜和亚菲发触犯了妇女宪章第140节(1)和第146节条条纹,每人面对两项控状。第140(1)(b)节条文,安排嫖客和女子发生性关系将面对最长五年监禁及被罚款不超过1万元。

另外,第146(1)节条文的靠妓女卖淫为生的罪名,罪名一旦成立,可以被判坐牢长达五年。

罗丽安娜求情时说,她已认错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抱歉,而且家里还有4岁的女儿很黏她,希望法官轻判。

法官最后判她坐牢3个月。而本来面露不耐烦表情的罗丽安娜在闻判后,态度立刻转变,情不自禁地落泪,而且一直回头望着4岁的女儿。

另一方面,法官指出,18岁的亚菲发虽然年纪比较轻却是整起事件的主谋,并下令评估她是否适合接受缓刑监视或判入青年改造所。

反应

 

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