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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伟:若有人质疑
可挑战总检察长决定

林志伟指总检察长在检控权上没有绝对酌情权。

(吉隆坡29日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运作评估小组成员林志伟提到,总检察长提控与否的决定,可由任何一名纳税人到任何一个法庭挑战,或由任何人士在客厅、会议室、董事部,甚至是咖啡店受到质疑。

他说,此意味着总检察长在检控权上没有绝对酌情权,这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英国的法律情况。



“总检察长不应该对任何人士的权力和地位有所畏惧,虽然他可能遭遇其前任者丹斯里阿都干尼同样的命运,不过如果他提出控诉,他将得到人民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他捍卫其就职誓言。”

总检察长有义务解释

林志伟指出,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有法律义务,向人民解释为何没有协助反贪会的调查,通过司法互助,让反贪会接触海外银行结单,追查26亿令吉的去向。

他说,总检察长也有法律义务,向人民提供详尽和满意的理由,为何不接受执法机关的建议,尤其是涉及首相如此备受注目的调查。

林志伟也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兼“远景研究中心”联合主席。他今日发文告指出,反贪会曾在志期2015年12月31日的文告中提到26亿令吉的踪迹,总检察长为何不同意通过司法互助,方便反贪会追查款项在有关银行流动的信息。



有助消除被指掩饰

他说,总检察长如果同意这么做,也有助消除总检察长被指有所掩饰,以及捐款被指来自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猜疑。

林志伟指出,总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出示流程图,解说所谓捐款的流动及使用。

“既然有此解说,他应该提供关于所谓捐款及捐款被退还,以及所谓部分捐款妥当使用的一切详情,确保民众接受他对文件证明的来源、款项的流动及退款的存在和实质性真相感到满意。

“还有,有关款项非供个人利益,譬如目前盛传中的,供支付信用卡消费。”

无权下令反贪会结案

林志伟指出,总检察长下令反贪会结束调查,犯下法律上的错误,因为联邦宪法145条款(3)节清楚阐明,总检察长的权限只是提出、进行或终止任何案件的法律程序(回教法庭、州级法庭或军事法庭除外)。

他说,反贪会的调查权限来自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7条文,反贪会有权继续调查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

林志伟说,民众必须确保,如果总检察长捍卫其就职誓言,将得到人民的支持,以及马来西亚人民的支持,比起只来自一个人的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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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涉颁30万项目予利益相关公司 反贪会查北马资深领袖

(吉隆坡28日讯)北马一名资深领袖因涉嫌委任相信与其拥有利益关系的数家公司,参与估计约30万令吉的供应项目,目前正面对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调查。

据反贪会消息,该领袖也涉嫌委任数家公司执行道路维修和保养工作,涉及州务大臣办公室约100万令吉拨款,而有关公司疑与其孩子有利益关系。

消息向马新社指出,这名领袖的孩子通过其控制的数家公司执照,垄断相关项目。

“有关罪行是在去年1月至今年3月期间犯下,有关公司除了获得项目价值约5%的佣金外,也涉嫌提交虚假的项目细节文件。”

消息人士透露,迄今已鉴定该领袖的孩子控制的15家公司,相关业务包括供应矿泉水、礼篮和纪念品。

反贪会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占巴基受询时证实,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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