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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负责人冒签动用公款
美容院2股东报警

丘嘉强(左二起)和蔡委玶已到警局报案。左为罗明亮,右为许家勋。

(马六甲20日讯)甲某间美容院两名股东今日针对该美容院负责人日前涉嫌冒用其他股东签名及动用公款事件,向警方报案,并要求警方展开调查。

股东丘嘉强和蔡委玶今日在市议员罗明亮的陪同下,到警局报案及召开记者会,这样表示。



丘嘉强表示,有关美容院是在2008年成立,当时共有4名股东,即他本人、蔡委玶、涉案女负责人及其丈夫。

他说,本身和蔡委玶都将美容院事务交给女负责人管理,经营两年后,也获得成本。

他指出,公司经营第三年后,女负责人经常表示公司没有赚钱,就逐渐开始没有交代账目及营业额。

他说,2016年时,股东们发现女负责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充他们签名,进行各项事务,包括转让其中一家分行的拥有权。

他表示,一些股东因此要退股,而去年11月10日曾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女负责人交代有关公司的账目和冒充签名事件,但女负责人都没做出任何回应。



他说,女负责人要求给予两个星期时间,让她安排,但两个星期后,再也没办法联系到她;女负责人也向公司请了长假。

美容院结业

“我们事后也发律师信给女负责人。”

丘嘉强透露,今年1月开始到8月,本身多次自掏腰包,领出了大约38万令吉,同时也向朋友借钱,直到撑不下去后,才选择结束美容院。

要求退股后联系不上

蔡委玶表示,本身和女负责人之前是同事关系,认识超过10年,并认为女负责人是一位聪明及肯付出的女人,后来才会成为生意合伙人。

她说,女负责人刚开始会将公司账目交给每个股东过目,但后来却以不同借口,没有交出账目。

她还说,本身2016年向女负责人表示要退股事件,但对方没有给予表态,之后联系她也没回应。

“我希望警方能协助调查该事件。”

对此,罗明亮表示,两名股东已到警局报案,该案涉及商业罪案成分,将交由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组展开相关调查。

他说,两名股东也会寻求法律途径起诉有关负责人,同时也促请受影响的顾客到贸消局报案。出席者包括甲州行政议员郑国球助理许家勋。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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