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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风暴】政府起诉高盛3子公司
获准移交高庭审理

(吉隆坡5日讯)大马政府起诉高盛集团旗下3家子公司的诉讼,全数已获吉隆坡高庭批准,从推事庭移交至高庭审理。

大马政府日前起诉高盛集团旗下3家子公司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及高盛(新加坡),指这些公司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发行的65亿美元债券事件中误导投资者。



高盛国际与高盛(亚洲)的诉讼早前已获高庭批准移交至高庭审理,至于高盛(新加坡)的诉讼,则是基于诉状不完整的问题,被高庭择定于今日进行案件管理。

据外媒报道,艾伦仄利亚副检察司今日在庭外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所有诉讼都已获移交至高庭审理。”

他指出,尽管这只是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惟对控方而言,可视为是一大进展。

高盛高管维拉涉1MDB美联储禁从事金融业

美国联邦储备局宣布,永久禁止被指涉及1MDB丑闻的高盛集团高管人员安德烈维拉从事金融业。



维拉曾担任高盛在亚洲的投资金融业务联合主管。高盛集团一名发言人证实,维拉是在2018年10月开始休假,并在数日前离开该集团。

外媒报道,根据美联储发布的文告,尽管维拉知悉大马富商刘特佐是一名“引起高盛担忧的人士”,惟他并没有针对刘特佐参与高盛在2012及2013年的债券发行采取行动,因而“涉及不安全及不良的做法”。

“维拉具有责任提供与该复杂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与准确的资讯予(高盛)审核委员会,以及有责任良好监督负责有关交易的职员。”

报道称,维拉曾是高盛集团两名前高层雷思能与黄宗华的主管,后两人早前已遭美联储永久禁止从事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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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高庭:控方未结案前因 法官推事无权宣判无罪

(八打灵再也27日讯)高庭法官强调,根据法律,地庭法官及推事在控方未结束案件前,他们无权宣判被告无罪。

高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提醒地庭法官及推事,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所面对的指控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但控方未结案前,他们没有法律权力宣判无罪。

他说,当处理撤销案件的申请时,承审司法人员必须先确定控方是否打算在将来的任何时间,追诉被告。

“如果控方面对困难,例如找不到关键证人无法继续案件,同时即使法庭批准延期,却无法说明案件将能够继续下去,那么承审法官宣判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是适当的裁量行使。”

阿斯兰也是莎阿南高庭法官,他说,承审法庭只能够在控方确认无意再继续展开刑事提控后,方能宣判无罪释放。

须审慎行裁量权

然而,他强调,法官和推事也必须审慎行使这种裁量权。

他是针对士拉央法庭在控方未结案前,宣判奥温特和嘉那纳登面对的4项拥毒罪无罪后,发表上述谈话。

他同时也批准控方提出的上诉。

在上述拥毒案中,控方无法追查到一名关键证人的位置,即其中一名被告的女友,而向法庭申请宣判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这名关键证人相信如今在新加坡工作。

无论如何,这两名男子将针对高庭的裁决入禀上诉。

另一方面,阿斯兰在其23页的判词中说,联邦宪法并未授权地庭根据对被告的指控毫无根据而宣判其无罪。

高庭才有撤销权

他援引1991年联邦法院在加巴星对检察司的案件裁决称,只有高庭才有撤销控状的权力。

他说,地方法庭唯一可以宣判被告无罪的最早阶段,就是在听取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之后。

他提醒地庭法官和推事,在联邦宪法第145 (3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 条文下,总检察司作为检察官,获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提控、进行和中止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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