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罪怀了胎,生下后代

亚当与夏娃被逐出伊甸园之后,发生了第一宗谋杀案!



起因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该隐与第二个孩子亚伯同时向耶和华献祭,但上帝只看中亚伯的供物,却不喜悦该隐的,于是该隐妒忌亚伯,把他杀了。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亚伯是牧羊的,理所当然献祭的是头生的羊和羊的脂油,该隐是种地的,理所当然献上的是地里出产的,这没错啊——然而,让我们追溯一下,亚当与夏娃被赶出伊甸园时,神怜悯他们,“用皮子做衣服,给他们穿。”

奥秘就在这里,皮子当然是兽皮,要杀了动物,剥了它的皮,这就是“献祭”的模拟,亚当、夏娃应该很清楚,该隐与弟弟亚伯也应该都被父母教导,献祭,除了“心诚”、行的好,得蒙悦纳,也要不诡诈、不悖逆上帝的旨意而行。

亚伯有把这教导放在心上,但该隐没有。



该隐献祭不蒙上帝悦纳,其实在于他向来忽视上帝。这次他也只一味妒忌弟弟的献祭蒙上帝悦纳,怒气冲天,却没检讨自己。

忽视上帝、悖逆上帝、轻慢上帝,都是罪!

因而上帝警告该隐,并且指责他:“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

结果,该隐没有制伏罪,反而被罪辖制。

该隐犯下滔天大罪,他杀害的更是他亲弟弟啊!

该隐被惩罚流离飘荡

于是上帝对该隐说:“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须流离飘荡在地上。”但上帝因着怜悯,在该隐头上立一个记号,不让别人报复他!仿佛有了免死金牌,“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

于是该隐虽被放逐,去到伊甸园东边挪得之地,娶妻生子,繁衍后代。而且造了一座城,按他儿子的名叫以诺。可是,他没有完全摆脱罪,罪依然跟随着他的子子孙孙,伺机而动。

其实耶和华对人类第一宗谋杀案的刑罚,还是太轻了。

何以这么说呢?

原来该隐的子孙后代有的成了游牧民族的始祖,有的成了一切弹琴吹箫之人的始祖,也有的子孙成了打造各样铜器铁器的利器的始祖!音乐的始祖,当然往好的方面发展,成了弹奏音乐、唱诗敬拜神的子民,或者成了创作伟大音乐的音乐家,可是万一走偏了,也可能创作出靡靡之音,如重金属音乐,充斥了宣扬性滥交、暴力、死亡的基调,荼毒人心。

铜器铁器呢?正面发展的话,可成为农具,打成镰刀与锄头,负面的话,自然就变成是杀人的工具了!

该隐的罪怀了胎,祸延了后代,这是他始料未及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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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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