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要求删大马卡“回教”字眼
青年上诉申请遭驳回

(布城12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驳回一名在兴都教家庭出生的青年上诉准令申请,以删除大马卡内的“回教”字眼。

法院在裁决时也劝告申请人,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先向法庭申请宣誓声明,证明他不是回教徒。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法院三司,今日一致决定驳回沙立夫(马兴德兰)这项上诉准令的申请。

大法官阿里芬说,国民登记局是依据沙立夫的母亲在申请大马卡的声明,鉴定他是一名回教徒。 

“他们是依据纪录,所以沙立夫必须依据正确的程序回到法庭,申请宣誓声明表明不是回教徒。”

法院驳回沙立夫的准令申请后,并没有谕令申请人负责堂费。沙立夫在上诉准令申请是列国民登记局总监及内政部长为答辩人。高庭及上诉庭早前也同样驳回沙立夫删除他在大马卡内“回教”字眼及把名字改为马兴德兰的申请。

沙立夫代表律师尼迪雅娃蒂说,沙立夫从未归信回教,因此他与其他已归信回教的申请有很大的差异,而是国民登记局在行政上的错误。



从未奉行回教教义

“我们希望法庭勿以归信回教事件来看待,因为这纯粹是登记局及内政部直接把他归纳为回教徒。”

她说,沙立夫出生在兴都教家庭,不过他在12岁申请大马卡时,由他继父莫哈末巴希填写申请表格时,在宗教栏目上划上“回教”。 

“沙立夫从未奉行回教教义,从小实践兴都教,他完全不了解回教。”

她说,有关的错误造成36岁的沙立夫付出代价,无法与他信奉兴都教的爱人成婚,影响他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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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呈假资料为养女办大马卡 女秘书认罪罚3500 

(马六甲26日讯)女秘书谎称12岁养女为亲生女儿,去年为养女办理大马卡时遭揭发当初在申报养女的报生纸时使用假资料,今日在法庭俯首认罪,被判罚款3500令吉。

根据控状,37岁的被告许晓荃(译音)被控于去年6月3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在甲市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为12岁的养女首次申请大马卡时提呈假资料,抵触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第25(1)(b)条文。

被告聆听控状后,在推事凯茹妮莎面前俯首认罪,她也承认女童并非其亲生女儿。

凯茹妮莎因此判罚被告3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6个月。

根据案情,在巴生工作的被告在案发时携带养女到甲城市转型中心的国民登记局申请大马卡,柜台服务官员因母女二人并不相像而发现端倪,执法及调查组员于是向女子录取口供,进而拆穿两人并非亲母女。

当时,被告承认女童非亲生女儿,也承认于2011年6月在巴生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时,提供假资料。

而根据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测试,已证实被告与女童非亲子关系。

据悉,被告未婚,由于当年有人欲送出女婴,她便到巴生私人生产诊疗所索取文件,然后再到国民登记局以“亲生母亲”的身分,为养女申请报生纸。

然而,被告并未掌握女童亲生父母的资料,该生产诊疗所的生产记录,则已在早年的大水灾事故中全被摧毁。

本案主控官为甲州国民登记局的莫哈末阿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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