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林冠英彭丽君要求撤销
挑战反贪条文违宪下月判

林冠英与彭丽君的代表律师,左起哥宾星、雷尔(后左)、希汶峇兰及兰加巴(后右)。

(槟城7日讯)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与其前屋主彭丽君挑战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一案,在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谕令3月7日裁决。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指出,反贪法令第62条文是牵强的,因为辩方在审讯中途若更改辩词,是不被法庭接纳的,因此他坚持法庭应撤销第62条文,并判决它违宪,同时以联邦宪法第5(1)条文取代。



他说,在法律上,没有人应该被“捆绑”,每个人都有权面对公平和平等的审讯;但62条文下,辩方在审讯中途呈上答辩书,却可被视为事后捏造事实,这种形式与联邦宪法有冲突,因此法庭应裁决以联邦宪法第5(1)条文取代。

他今日在庭外受访时这么说,陪同者有林冠英的其他代表律师雷尔、兰加巴及彭丽君代表律师希汶峇兰。 

律师:条文具歧视性

哥宾星说,马六甲法庭曾有案例,即反贪法令第62条文下,辩方不可在审讯中途呈上任何辩护文件。   

“我们认为这条文违宪,这也是反贪法令第62条文首次被带上法庭面对挑战,因为我们认为这对审讯是个关键;基于我的当事人面对的刑事案,若依据反贪法令第62条文的形式,将会使到我的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坐牢。”  



希汶峇兰也认为,反贪法令第62条文与联邦宪法有冲突和具歧视性,因为它不可在审讯中途加入任何答辩书,因为会被视为捏造。

主控官马斯里指出,反贪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并未歧视任何一方,因此并没违反宪法。

他表示,它并未阻止辩方在审讯中途提呈任何文件或答辩书,即使答辩书只是提呈一句话或是保持缄默都可以。因此,他坚持反贪法令第62条文不可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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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寻求撤销外劳村滥权案 林冠英三人申请遭驳回

(槟城3日讯)民主行动党主席林冠英夫妇与女商人彭丽君于2020年被控外劳村滥权案,辩方向高庭申请撤销控状,惟遭槟城高庭司法专员驳回,案件审讯将继续进行,并案展至7月26日过堂。

林冠英和彭丽君在2018年的低价购屋案,获法庭宣判撤销控状,无罪释放。辩方基于控方再引用几乎与2016年案件相同的文件,换上新控状(外劳村滥权案),于2020年8月11日再次提控林冠英、夫人周玉清和彭丽君。

基于相关做法属于重复控告,辩方于是在2023年申请撤销控状。

不过,槟城高庭司法专员罗菲指出,根据研究,2起案件的细节与证据有所不同,包括日期和被告身分,因此高庭驳回撤销案件的申请。

主控官为赛法依扎、阿斯洛夫、沙菲克夫。

较后,林冠英辩护律师雷尔在记者会上表示,辩方会继续向上诉庭申请撤销控状,同时申请暂缓此案的续审,直到上诉庭有结果为止。

林冠英强调,他会通过法律管道继续斗争,通过法律途径还他、妻子和彭丽君清白。

2020年8月11日,时任槟州首席部长及槟州发展机构董事主席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涉嫌滥权,将价值1160万令吉的外劳村计划工程,颁给与彭丽君有关的公司,3人被控上法庭。

林冠英是在2009年反贪会第23(1)条文(滥权)下被控,他被指滥用职权索贿37万2009令吉,通过Excel Property管理及谘询有限公司付给周玉清,确保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获得在柔府及峇都加湾进行的外劳村工程。

周玉清被控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6年3月3日,收取3笔共37万3009令吉的非法款项,彭丽君则被控在林冠英的滥权索贿罪行中串谋,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

逾百名支持者今早聚集在法庭内外,声援林冠英和妻子周玉清,包括林冠英父亲丹斯里林吉祥,还有多名行动党行政议员和国州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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