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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诈骗电话应报案
谢琪清:提供情报助警破案

谢琪清(中)与助理展示3名接获诈骗电话人士的报案书。

(芙蓉13日讯)诈骗案愈趋猖獗,而且伎俩变化多端,武吉甲巴央区州议员谢琪清促请接到诈骗电话的民众向警方报案,给警方提供情报,以便更有效瓦解诈骗集团。

在类似以信用卡、银行户头或贷款为饵的手机诈骗案中,不仅获来电的民众是受害者,借出银行户头予老千集团转账的人士同样被利用,而往往银行户头持有人最终遭警方逮捕,若是全国各地有人报案,甚至还需要在不同的警察局分别被扣留。



几年前出现的电话诈骗案,近来更加频密,因此谢琪清今日召开记者会,促民众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坠落老千圈套。

接可疑来电谨记4步骤

谢琪清说,接获可疑来电的民众要谨记4个步骤,首先要镇定,之后在听完对方的说词后,把资料抄下。

他说:“若对方给电话号码要求拨电联络,不管是联络国家银行、警局或银行,都不要理会,因为这是骗局的开始,而最后则是把所收集的资料交到警局及报案,不管有没有受骗,都应该报案。”

“若对方所提及的银行有户头,民众也可以直接到银行查询。”



他说,其实类似的诈骗案件非常多,而且许多受害者不敢说出来。

他指出,由于信用卡的申请程序严紧,所以已鲜少发生信用卡被盗用事件,类似的来电其实有99%属于骗局。

他说,银行与国家银行或警局的电话并没有连线,因此根本是不能直接在通话时连线。

他也说,最近所接获的3宗投诉案,其中两人并没有上当,另一名商人则白白奉上2万2000令吉。

他说:“老千集团企图毁灭证据而促受害者把存款单寄出,使到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把款项存入对方户头。”

户头勿借他人转账

不过,他说,由于老千集团紧盯人性贪婪的弱点,因此利用他人户头接收骗回来的款项,而户头持有人把存入本身户头的款项提出而奉上给老千集团,神不知鬼不觉,户头持有人能够享有佣金,可是最终也是户头持有人遭警方逮捕。

他促请民众不要把户头借他人转账,“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牵涉诈骗案,否则将触犯刑事罪,因为受害者是把款项存入户头持有人名下,难以证明不知情。

对于坠落老千圈套的受害者,他感到无奈,也爱莫能助,只能提醒民众要提防。

案例1:逾2万存款被骗

日期:6月底

受害者:商人(男,40余岁)

案情:受害者接获手机短讯感谢他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在网站进行网购,由于不曾交易,也没有该银行的信用卡,所以就根据手机短讯上的电话联络,对方表示有关的信用卡是于今年3月在柔佛申请,已消费约6000令吉。

受害者表示不曾申请,对方就直接把联络转给“国家银行”,在交谈过程中透露4张信用卡的号码及4间银行存款的资料,对方表示信用卡被盗用,所以户头将被冻结3天,整个过程以英语交谈。

之后再接到“国家银行”来电促把银行的储蓄取出后,再致电联络,因此受害者到银行取出2万2000令吉现款后就致电联络对方,对方促把款项拿到另一家银行的存款机存款,3天后会把款项换回,并把存款单当天寄到吉隆坡法庭。

案例2:称信用卡遭盗刷

日期:7月7日

受害者:商人(男,40岁)

案情:下午3时接获一名声称是Mr Yap的来电,指他用某信贷公司的信用卡消费4000令吉,由于当时身在有关信贷公司所属的商场内,因此马上询问,发现是骗局,有关的信贷公司职员表示最近接获许多类似的投诉。

案例3:不曾贷款遭追款

日期:7月8日

受害者:女性(40余岁)

案情:早上8时接获“Tracy Lim”来电说,事主向银行借贷的5万令吉款项4月份已获批准,如今已3个月没有交付贷款,在事主表示不曾借贷下,对方叫事主去槟城警局报案,并直接把电话转给“Sarjan Tan”,在交谈中,事主也应要求把名字、身分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告诉对方,在接获资料后,对方坚持一定要事主到槟城录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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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1新元兑4令吉”骗友人数千元 狮城女清洁工判囚1年余

(新加坡1日讯)新加坡一名女清洁工以帮忙找房子、换马币等为由,从同事和朋友骗取钱财。

《联合早报》报道,67岁被告何翠萍诈欺超过1.9万新元(下同,约6.63万令吉),被判入狱14个月。何共面对4项诈欺罪,她承认当中两项,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根据案情,被告2022年4月至5月间是一名清洁工。她在同年4月某天听闻一名男同事要搬离哥哥住家,因此急需租房。

被告主动提出协助同事找房,并在不久后声称找到了,称同事可在6月22日搬进该单位,还宣称会协助对方装修和布置租屋处。

4月8日至18日期间,被告曾6次向受害同事收取一共1.37万元。被告指这些钱是要用于帮同事购买风扇、冷气机、电视机、洗衣机和装修费用等,但实际上她是拿这些钱来赌博。

受害同事在6月22日那天却未能搬入,这时被告却以“疫情”为借口,称租屋程序因此延误。同事之后报警,被告于2023年8月4日被捕,她至今都未向同事作出任何赔偿。

此外,被告也在2023年11月8日欺骗一名女友人。受害者在事发约1个月前告诉被告她要去马来西亚,被告随即声称“有位朋友在银行工作”,能以1新元兑4令吉的汇率帮友人换钱。

受害者信以为真,事发当天汇了4000新元给被告,请被告帮她兑换成令吉。被告承诺会在6天后(11月14日)将令吉交给友人。

然而,被告并没有这样做,还不断更改交钱的日期,最终在12月10日才将8000令吉交给受害者。对方于12月29日报警揭发被告的恶行。

案情也揭露,受害者实际上前后共给了被告9500新元,请她帮忙兑换令吉,但被告只给了1.6万令吉,余款至今没有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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