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0日讯)“5岁男童被遗留校车致死案”的死者父母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多方存在疏忽行为,并索赔208万9000令吉。
小死者张禹泽的大马籍父亲张佳明(37岁)及中国籍母亲于跃洋(37岁)委托吴健南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
5名答辩人分别是英达幼儿园(Tadika Perintis Indah)、YK教育集团有限公司(YK Educational Group Sdn Bhd)、双树运输有限公司(Double Tree Transport Sdn Bhd)、校车司机陶志荣(音译,57岁)以及教育部。
代表原告父母的律师吴健南表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是答辩人缺乏责任心和疏忽大意,导致受害者张禹泽在停放在幼儿园前的校车内死亡。

他补充,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为了替死者伸张正义。
“第一、第二和第三答辩人的过失包括未能实施最基本、最系统的安全规程,以确保和保障受原告委托照看的受害者的安全。”
“第一和第二答辩人也未能检查并确保校车司机送来的受害者已安全抵达幼儿园。”
“涉案答辩人在发现受害者被遗弃并锁在校车内直至失去知觉后,也未能立即告知原告受害者的健康状况。”
他补充,第四答辩人,即校车司机,尽管车辆尺寸较小,但在将除受害者以外的所有学生送到幼儿园后,也未检查校车的状况。
“答辩人也未能向幼儿园报告并与其协调,以查明乘坐校车前往幼儿园的儿童人数。”
指控教育部未采取行动
吴健南表示,对第五答辩人,即教育部的民事诉讼,是指控其在不幸事件发生后,未能立即对第一和第二答辩人采取果断行动。
他解释,这些行动包括调查、吊销运营执照、刑事起诉以及其他旨在保护幼儿园其他儿童利益和安全的措施。
他表示,原告提出索赔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孩子,这名受害者在被独自留在校车上后遭受了创伤和痛苦。
“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特殊损失5万9301令吉和一般损失203万令吉,共计208万9000令吉。”
据报道,校车司机是在4月30日上午8时至中午12时05分之间,在新山武吉英达花园的一所幼儿园前的日产校车内,身为有责任看顾张禹泽(死者)的人士,将后者留在车内造成死亡, 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 (a) (疏忽照顾导致孩童暴露在危险下)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据称,该司机在当天上午7时30分左右送完其他孩子后,不慎将这名儿童遗留在车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