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慈善团体需不需要开具电子发票?答案是:需要。不过,如果捐款是专门为宗教崇拜或传扬宗教而设立的宗教机构或组织,则无需电子发票。

内陆税收局澄清,获批准的慈善机构、组织或基金(IOF)在收到捐款或捐赠后,必须依据电子发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捐款人开具电子发票,唯独宗教用途的捐款可获豁免。
除了宗教用途,任何个人接受的捐款或捐赠,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并不享有免税待遇。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批准的机构、组织或基金(包括在第44(6)、44(6B)、44(11B)、44(11C)和44(11D)条款下批准的机构、组织或基金);或管理在同法令第34(6)(h)条款下批准的慈善机构或社区项目,则不适用于上述宗教机构或组织,因此,有关机构、组织或基金必须对收到的捐款或捐赠开具电子发票。”
捐物资无须发票
该局是在捐款或捐献的常见问题解答(截至本月7日)中,回应民众的提问时说:“请注意,此免税规定将不时检讨和更新。”
该局说,需要为收到的捐款或捐赠开具电子发票者,无论收款方式是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直接借记或电子汇款等,在收到捐款捐赠后,都必须开具单独或合并电子发票。
“捐赠者提供的物资捐赠,是无需开具电子发票的。”
售商品服务需电子发票
针对捐赠者捐予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未获免税的慈善机构,是否需要开具自开具电子发票?答案是:无需。
针对管理礼拜场所的宗教机构或组织,同时也进行其他活动,例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内陆税收局指出,有关宗教机构或组织收到的捐款捐赠,无需开具电子发票。
不过,其出售的任何商品或提供的任何服务,则需开电子发票。
有关法令下未获免税资格的人士,是否需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从供应商的服务开具自开式电子发票?
税收局指出,任何人,包括宗教机构或组织,如果符合《电子发票具体指南》第8.3条所述情况,均须开具自开式电子发票。
“任何人,无论是否获得免税资格,都必须向供应商提供其信息,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履行其电子发票合规义务。”
它说,注册机构可以使用从社团注册局(ROS)、大马公司委员会(SSM)、首相署法律事务部(BHEUU)或任何其他受承认的注册机构获得的注册号码,可作为其商业登记号码(BRN),用于税务识别号(TIN)注册和电子发票。
“至于未注册机构,应使用已加盖税务局(IRBM)印章的管理文件,例如章程、特许状等的印花税证明编号来作为其商业登记号码,用于进行税务识别号注册和电子发票。”
分支可用总部税务识别号开发票
税收局指出,一个已注册的国家宗教团体可能在国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中一些分支机构独立管理其营运和财务,不受总部管辖,该分支机构无需另外注册独立的税务识别号,它们可以使用总部的税务识别号和商业登记号来开具电子发票。
“但独立营运并希望注册自己的税务识别号的分支机构,应使用其单独盖章的管理文件(例如章程、细则等)上的印花税证明编号,来作为其商业登记号。”
此外,它也说,机构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其现有的会计系统来开具电子发票,前提是这些系统具备开具电子发票的功能,或使用该局免费提供的MyInvois门户网站来开具电子发票。
税收局指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获批的机构、组织或基金(IOF),在收到捐款或捐赠后,必须向捐赠者开具预印正式收据,用于抵扣所得税。
“但在电子发票实施后,有关组织须根据捐款人的要求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如果已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则无需再开具预印的正式收据了。”
月底最后7天须开票
它说,有关组织若开具了符合要求的电子发票,则无需事先取得该局的批准。
“如果捐款人没要求开具电子发票,有关组织须按照现行做法,向捐款人开具预印的正式收据。”
对于所有尚未开具单独电子发票的捐款捐赠,有关组织须在月底最后7天内,开具合并电子发票。
“如果已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有关组织无需开具预印的正式收据。”
它也说,有关组织需要单独向该局申请获批后,才能使用其他非电子发票的电子收据或电子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