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如金(CFP理财规划师)
电子发票的最新变动又来了!
根据6月5日发布的最新指南,营业额超过500万令吉企业的电子发票实施日期再次推迟。

此外,还新增了一项重要规定:无论任何行业,只要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令吉,就必须向买方索取资料,并开具电子发票。
作为一名已主讲超过200场电子发票课程的理财规划师,我发现大家常被一些小道消息误导。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纠正3个最常见的误区:
1. 支付外劳薪资,一定要自开发票吗?
许多人认为,为了证明开销,就必须要有电子发票;如果对方(卖家/收款方)无法提供电子发票,那么就一定要自开发票,否则将无法扣税。
纠正:
首先,请分清外劳的身份:他是你公司的正式员工,还是你向别人借用的散工?
如果这名外劳的劳工证是属于你公司的,那么他的薪资就属于公司的新资单,无需任何电子发票。公司每年只需为他准备Form EA,并在Form E和CP8D中呈报他的薪酬即可。
然而,如果这名外劳的劳工证属于另一家公司,那么那家公司就必须为你开具电子发票,以收取该外劳的薪资。你无需开具任何电子发票。
那如果是没有劳工证的“非法外劳”呢?坊间有人建议给他们钱后自开发票。老板们,你们真的敢把犯罪证据放在政府的大数据系统中吗?
根据电子发票指南,只要你向营业额少于50万令吉且无法提供电子发票的第三方购买产品或服务,只需使用付款凭证(Payment Voucher)、手写单或普通发票即可,无需自开发票。

2. 今天的销售,一定要在72小时内开电子发票?
许多学员告诉我,他们的软件供应商培训时都强调,电子发票必须在72小时内呈交。有的说30天内,有的则说必须在下个月7号前。
纠正:
请大家务必查阅电子发票的官方指南,不要断章取义。我们的电子发票主要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类:卖方开具的销售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没有规定何时必须呈交。例如,7月10日的销售额,即使在8月15日才开具电子发票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将日期调回7月。不过,税务局官员建议最好在同一个月份或30天内呈交,这样方便日后审计师进行账目校对。
●第二类:综合发票。
如果你的顾客不需要电子发票,你可以将一个月的全部营业额综合起来,在下个月的7号前开具综合发票。但需注意,若你的行业属于以下8种不能开具综合发票的领域,则不适用:卖汽车、卖飞机票、珠宝业、建筑业、建筑业零售商、支付代理佣金、中彩票,以及超过1万令吉的交易。
●第三类:自开发票。这种发票又分为三大种:
进口货物: 最迟必须在清关后的下下个月底的最后一天前完成自开发票。例如,7月10日清关的货物,最迟要在9月30日前呈交自开发票。
进口服务: 例如聘请英国律师,当收到对方发票或付费之后(以较早者为准),必须依据该月份,在下个月底前呈交电子发票。这也适用于开单给中介商、支付包租婆租金等类别的自开发票。例如,7月10日收到Agoda的收据,最迟要在8月31日前开具自开发票。
经过确认,这实际上是学员们误解了软件负责人的话。他们指的是,如果你7月10日做了销售且货已送出,想要开具同样日期的电子发票,就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否则,超过72小时后,系统将无法再开具回7月10日的日期了。
3. 员工外出消费,所有单据都必须是电子发票吗?
目前很多人说,员工为公司购买物品,回来报销时一定要拿电子发票,否则会税务上会不允许扣除。也有人认为,只要员工手册有注明,所有单据就无需申请电子发票。
纠正:
当员工向公司申请报销时,确实有责任向卖家索取电子发票。但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拿回普通单据也是可以的。
由于现在是电子发票实施的过渡期,许多商家尚未全面实行。因此,税务局在去年财政预算案颁布后,宣布暂时给予特许权。原本所有报销都必须有注明公司名称的电子发票,但在过渡期间有3项特许权:
1. 员工可以个人名义向卖家索取电子发票。
2. 没有电子发票的商家,可以直接提供普通单据即可。
3. 外国进口的单据仍然可以被接受,特别是当公司软件还无法开具自开发票(进口原本应自开发票)时。
这些特许权必须在员工报销手册中清楚注明,并且能够证明员工是公司在职员工,且是为公司垫付费用后进行报销。
总结:电子发票指南一直在修改,迟早都得做,不如提早做好准备,免得到时全公司手忙脚乱。此外,不要单凭网上不明消息就以为正确,请确保资讯来源可靠,并以税务局的最新电子发票指南与更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