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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无需验血验尿 酒精测试呼气已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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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7日讯)三司今日一致裁定,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B条文对驾驶人士进行时,只进行呼气检测已足够,在同一法令第45C条文下阐明的血液或尿液检测,并非强制。

三司是由拿督阿未再迪、拿督法依莎和拿督阿兹米组成,他们今日就一宗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案件,作出上述裁决。

此案被告为加南勒祖马南(52岁,银行职员),他被控于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在怡保苏丹依斯干达路,驾驶轿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51毫克的酒精成份,比规定的50毫克指数高出101毫克,因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下同读。

2022年3月4日,加南勒祖马南在推事庭被判罪名成立,监禁14天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驾照也被吊销2年。

加南勒祖马南随后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法官宣判,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1)条文,涉及的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实质性程序。

法官表示,警方在调查期间有责任要求提供2份呼气样本以供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惟警方在事发时,仅对被告进行呼气检测。

高庭遂裁定被告无罪释放,控方随后针对高庭的判决向提出上诉。今日作出以上判决。

控方主张,一旦警方依照上述法令第45B(1)条文的规定办事,且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度,那就足以构成第45A(1)条文下的定罪,无需再遵循第45C(1)条文中规定的程序。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酒精测试时只需呼气检测已足够。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酒精测试时只需呼气检测已足够。(档案照)

指高庭法官解读错误

法依莎在裁决中指出,三司认为高庭法官在解读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时犯下错误,并错误地加入法令中并没有的字句。

她表示,高庭法官认为在上述法令第45B条文下,若初步呼气检测呈阳性,则须根据第45C条文,强制进行呼气、血液或尿液检测。

“但实际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如此规定。法官裁定警方必须对被告强制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此项判决是错误的。

“因此,高庭法官推翻推事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的判决,并撤销被告的定罪,也是错误的。”

她说,高庭法官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宽泛解读,导致被告获无罪释放。

她宣称,高庭作出的判决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三司裁定推翻高庭的判决,并恢复地庭的裁决,即被告罪名成立。

监禁减少至1天罚款额提高

针对被告的刑罚,主控官法依鲁兹副检察司指出,控方建议维持推事庭向被告施以14天监禁刑罚,但提高罚款额。

被告代表律师史得韦星指出,其当事人是首次犯下罪行,此事件没伤及任何人,也没导致财物损失。

因此,他恳请三司将监禁刑罚减少至1天。

三司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天,罚款额提高至1万5000令吉,以及吊销驾驶执照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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