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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刘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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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辉-商法律

问:刘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关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谈话内容和沟通的问题想问你。

其实,我怀疑合伙人背地里做了一些违背合作协议的不法勾当。

坦白说,这个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就在几天前,合伙人被警察要求去警局协助调查,他也咨询了律师寻求帮助。我很担心他的案件会影响到生意,所以向该名律师了解案情和索取一些资料,但是却被对方以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Solicitors-Client Privilege)拒绝。请问什么是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

合约
合约(取自Pixabay)

答:在马来西亚,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客户与其律师之间的通讯不被强迫披露。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证据法令的第126条,客户在向律师请求法律建议或服务时,所提供的信息是保密的,除非客户同意披露。

保密期限永久

根据该法令的第126条,任何律师在法律事务中所获得与其客户相关的信息,不能被强迫作为证据出示,除非客户同意。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客户在寻求法律建议时能够毫无顾虑地与律师沟通。

其实,在该法令的第126条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口头、书面和电子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是为了寻求法律建议或服务的通讯,都受到保护。

不但如此,该条的保密期限也是永久的。

我们可以参考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的一宗案件。当时最高法院引用新加坡上诉法院在一案的判决,该案涉及的新加坡《证据法》第128条,这与马来西亚的第126条相同。简单来说,证据法令第126条的法律专业特权是指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讯或法律建议,旨在获得法律帮助。这种特权是绝对的,只有特权的持有者——即客户,才能放弃这一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会影响这一保护。

违反有权诉讼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讨论这一点。

另一宗案件,违反《证据法》第126条是否可以提出诉讼?联邦法院认为,违反第126条相当于侵犯了基本正义原则,受害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客户与律师之间的通讯保密”。

总结来说,客户律师特权在马来西亚法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客户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并保护其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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