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7日讯)一名男子涉嫌强奸、狎玩7岁侄女及拍下视频和照片,今日被控上法庭,惟他不认罪,过后获准以8000令吉保外。
41岁的被告今早被押上新山法庭,他共面对4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于2018年8月1日凌晨约1时30分,在新山柏伶花园拉瓦1路的一间民宅中,强奸一名7岁的女童,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e)条文(与12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和不超过30年,以及鞭笞。为保护受害者,故隐被告身分。
次控状指被告在同个时间及地点,拍摄该女童的色情视频,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5条文,并可在同个法令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0年及鞭笞不少于6下。
第三控状指被告身为该名女童的姑丈,却在同个时间及地点,对女童实施性虐待,同时舔及触碰女童的私处,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同个法令第16(1)条文下同读。
第四控状则指被告于今年5月24日晚上约9时,在振林山达乐镇努沙丽雅10/19路的一间民宅中,持有一个存放关于儿童色情视频及照片的随身碟,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0条文(取得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完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法官玛贝尔希拉允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惟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且须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及将护照交至法庭。
本案主控官为诺法蒂拉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则是峇哈鲁丁。
此案订于7月24日过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