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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庭裁决迟交屋赔偿金从付订金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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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发展商的逾期交屋赔偿金(LAD),是从购屋者缴付订金以示有意愿购买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买卖合约的签署日开始算起。

法院首席法官敦麦文指出,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及其相关的附属法律为社会立法,为既定法律。

她说,发展商在案件中争辩,预订合同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图从字面上解读。

“法院不认同此见解,在诠释社会立法时,法院必须落实国会立法的意图,而不是一方的意图。

“否则,立法机构通过减轻议价能力的不平等,来平衡竞争环境所做的尝试,将是徒劳和虚幻的。”

法院5司今日针对7宗,分别由3组上诉人所入禀的上诉案件,做出皆对购屋者有利的判决。

这7宗上诉案,其中两宗由PJD Regency有限公司(蕉赖You Vista 计划发展商)所入禀,3宗则由Taman Paya Rumput Perdana第2期发展计划购屋者针对GJH Avenue有限公司所入禀,最后两宗是Sri Damansara Sdn Bhd(Foresta Damansara计划发展商)所入禀。

法院另外4名法官是娜丽妮、阿都拉曼、查巴丽雅及林添钻。

其中一宗案件的购屋者王健春(译音)以50万1800令吉向PJD Regency购买在吉隆坡的一项产业,并在2013年1月16日支付1万令吉订金。

之后,双方于同年3月21日签署买卖合约,发展商必须在42个月或2016年9月交出空屋,不过发展商通知购屋者在2017年1月23日拿锁匙。

购屋者因此向发展商索取3万3000令吉的逾期交屋赔偿金,不过发展商不依,问题之后带上房屋仲裁庭,仲裁庭做出有利购屋者的判决,发展商于是上诉到高庭及上诉庭,不过全部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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