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酒驾致死他人
警总长:重罚!

(沙登3日讯)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建议对不顾公众安危,酒驾致死他人的司机判以最高刑罚,以儆效尤。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酒后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



阿都哈密今天到沙登医院太平间瞻仰今天凌晨在路障执勤时遭疑酒驾司机撞倒不治身亡的警员遗体后,对记者说,在行动管控令期间,仍有人喝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车祸,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起意外发生在加影-芙蓉大道(LEKAS)加影南部大道收费站附近的路障。

31岁的警伍长沙夫万遭一名疑酒驾男子所驾驶的四轮驱动车撞倒,头部和身躯受重伤,当场不治。

阿都哈密对斋戒月第10天发生这起事件感到悲痛,他指殉职警员家中有9名兄弟姐妹,其父亲退休前也是“VAT69”突击队前指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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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席法官:10年前点出问题 丹回刑法不止16条文违宪

(吉隆坡15日讯)随着联邦法院裁决2019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典(I)16项条文无效一事引起议论,联邦法院前首席法官敦阿都哈密认为,丹州刑事法典的违宪条文不止16项条文。

他昨日在个人网站撰文说,他无意说明是哪些条文,并希望读者“阅读及思考”。

“这也是我刚出版的新书书名。”

阿都哈密说,他早在10年前就曾撰文,阐明回教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

“联邦法院裁定该法令16项条文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文的本质乃隶属于联邦权限,只有国会有权制定’。”

反对票仅质疑资格

他指出,若丹州出生的律师聂依琳检视他在10年前撰写的文字和言论,事实上还有很多条文可受挑战。

此外,他也说,尽管联邦法院以8比1多数做出有关裁决,但这一票也仅是裁定聂依琳不具备法律资格作出相关挑战。

“或许有人会说,至少有一名法官,即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站在他们那边,但我们必须明白,相关裁决仅攸关法律资格,而非课题本身。

“就算他的裁决是正确,也仅是宣判聂依琳不具备资格展开这宗诉讼。”

他说,尽管如此,其他人在往后仍可以就同样的条文,作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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