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管控令第10天】被控阻差办公
2青年监4个月

两名被告由警员押到芙蓉法庭面控。

(芙蓉27日讯)在行动管控指令期间阻差办公、教唆、无驾照驾驶及无法出示身分证,2名印裔青年今日在芙蓉推事庭面控时承认有罪,两人个别遭推事判决监禁4个月,刑期从被捕日当天算起。

两名被告分别是第一被告西华亚南(21岁,来自晏斗,厂工),他共面对3项指控,而第二被告威杰(21岁,厂工),则面对一项指控;他们没有犯罪记录。



控状一指首被告于本月24日,约下午5时,在晏斗亿嘉镇不愿配合警员指示停下摩托车,因此抵触第186(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条文。

在此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2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控状二及三指首被告,在上述同样日期时间,被发现没有驾驶执照乘坐摩托车外出,及无法出示身分证,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和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i)条文。

至于第二被告,控状指他在上述同样日期时间,协助首被告阻止警察办公,抵触刑法第109(教唆)条文。

由于两名被告承认有罪,推事玛允考量案情后,宣判被告在第一项指控下监禁4个月,第二和第三条文个别监禁1个月,惟三项控状刑法同期执行意味着首被告监禁4个月。



玛允随后也宣判第二被告监禁4个月。

以上案件的副检察司为莎拉阿菲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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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贩毒上诉失败 维持监30年打15鞭

(布城11日讯)上诉庭今天驳回两名男子的上诉,他们于5年前被发现车内藏有重达近10公斤的毒品,上诉庭今日判决维持原判,也就是30年监禁和鞭笞15下。

以拿督哈达丽雅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两名上诉人即自动扶梯操作员凯鲁阿兹旺(37岁)和收债员巴希拉(43岁)的定罪是谨慎的。

她在驳回上诉时表示,未能传唤车主提供证据并没有在检方的案件中造成漏洞,因为在车后备箱的衣服上发现了上诉人(凯鲁和巴希拉)的脱氧核糖核酸(DNA)。

她表示,有证据显示两人可以使用有关汽车,这些毒品没有被刻意隐藏,而且上诉人在被警方逮捕时试图逃跑。

她说,根据闭路电视录像,上诉人已使用该车辆两天。因此,未能联系到车主并不构成与控方不利被告人的推论。

“对于证据链被破坏的问题,法庭并没有看到证据链被破坏的地方,因为案件中的物品已经被标记。”

另两司为拿督阿兹米和诺林。

去年,高庭裁定上述2人于2019年6月20日晚上11时40分左右,在吉隆坡杜塔玛斯路的一个停车场贩运9.6公斤海洛因和115克单乙酰吗啡罪名成立。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2)条文,法庭有权判处死刑或最高30年监禁。

由于两人均未满50岁,主审法官下令对两人每人鞭笞15下,并规定一经定罪,最少鞭笞12下或最多24下。

案件显示,便衣警察根据掌握的信息赶赴现场,两人立即跳下车试图逃跑,不过最终还是被逮捕。

此案副检察官为弗亚,控方代表为王秀惟(译音)。凯鲁的代表律师为拿督郑宝德、刘伟禄 (译音) 和纪伟伦 (译音),而巴希拉的代表律师为哈菲祖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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