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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动议能否闯关?/黄伟益

随着原订3月9日召开的国会下议院会议,如今延后至5月18日召开,希望联盟主张要提呈对新任首相慕尤丁的不信任动议,究竟要如何闯关,就变成了一个相当费思量的问题。

今次的下议院会议将从5月18日至6月23日召开,国家元首将在第一天为国会主持开幕,随后将会辩论感谢国家元首施政御词的动议,再来就是通过政府所提出的法案及动议。在这种情况下,不信任动议是否有机会被列入议事表,以及是否能如期在那期间提呈,迄今还很难讲得清楚。



首相是以下议院理事长(Ketua Majlis Dewan Rakyat)的身分,并且援引议会常规第11(2)条文,致函要求下议院议长将召开议会的日期延后。在这种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秘书无须在28天前,重新发出召开下议院会议的通知书,而国会议员也无须重新提呈他们之前,既已向下议院秘书所呈交的口头或书面提问。

反对党没机会呈动议

与2019年第一次召开20天的下议院会议相比,这一次要召开的下议院将缩短至16天。若扣除第一天由国家元首开幕,下议院议事期只有15天。在这15天内,一般预料朝野议员将用8天时间辩论感谢国家元首施政御词的动议,而部长总结时段则要耗大概4天时间,而剩下的3天的时间,则是用来通过政府所提呈的法案或动议。

根据国阵以往的惯例,除非政府特别允许辩论反对党议员提呈的动议或私人法案,就如哈迪阿旺在2015至2017年期间在下议院所提呈的伊斯兰法庭修正私人法案(俗称“355法案”),否则反对党所提呈的任何动议或私人法案,根本就没有机会在下议院提呈及辩论。

下议院议长有权力决定是否接纳反对党议员所提呈的信任动议,不过除非有部长提出动议让某个反对党议员所提呈的动议获优先辩论,否则反对党议员所提呈的动议,根本没有机会在议会内提呈,更遑论要朝野议员来辩论及表决。



在我国的议会历史长河中,下议院曾在1976年,即敦胡申翁就任首相后第2 周,通过下议院提呈对他作为首相的信任动议。敦阿都拉则是在2003年11月3日,即出任首相后第一周即在国会提呈对自身的信任动议。至于不信任动议,就从来未有机会在国会上下议院提出。

一般相信,执政党绝不会通过这次议会提呈对首相的信任动议,同理反对党议员所要提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也很难有机会提出来。根据下议院议会常规,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信任或不信任动议,不过任何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或动议,一旦在国会下议院被否决,就相等于是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

当然,反对党议员绝不会坐以待毙,他们其一就是在国家元首开幕翌日就推进所谓的信任动议,其二则可能选择不参与辩论感谢国家元首施政御词的动议,藉以缩短时间让朝野议员能更快地针对这个动议做表决。如果一切议程没有缩短,再加上这期间的开斋节、丰收节及国家元首华诞假期,下议院可能要等到6月17日才可以针对这个动议做表决。

元首华诞巧妙改期

不过,随着下议院会议如今延后70天才召开,在慕尤丁组成内阁及分糖果的引诱之下,希盟当中会否有国会议员从后门溜走,甚至来不及溜走的人又会否在议会借尿遁,这些都是种种不利于希盟要通过议会管道,推翻国阵+伊党+土著团结党+砂拉越政治联盟所组成的联合政府的基本因素。

为了阻止反对党议员在最快时间通过否决政府动议来形成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当权者肯定在新的议事期方面作了很多巧妙的安排,甚至很巧妙地把国家元首华诞改为6月8日,如果希盟不采取狙击手段推动不信任动议,我们难保到时候新的联盟这艘船,轻舟已过万重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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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管理法66条款 业主禁从事短期出租/黄伟益

最近,针对一家管理机构通过分层管理仲裁庭所入禀的一宗案件,我所协助的客户在这宗案件胜诉,并获仲裁庭撤销管理层所追讨的逾5万令吉款项。

这笔款额包括罚款、管理层针对迟缴罚款所追讨的利息及律师费。

若以每日罚款200令吉计算,管理层是针对这个业主被指从事短期出租活动,而对业主追讨长达264天的罚款。

上述管理机构是在数年前所召开的常年大会,通过提呈附加管理法规第66条款,对所有业主祭出不可从事短期出租活动的禁令。

这个条款阐明,除非取得合法的执照,任何人不得经营短期出租或住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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