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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友称公园有色狼
警方:至今未接获投报

女网友贴文绘声绘影描述“狼”迹,还劝请女性不要落单运动。
女网友贴文绘声绘影描述“狼”迹,还劝请女性不要落单运动。

(巴生22日讯)一名女网友在网上贴文,宣称有女性在公园被非礼和骚扰,并贴照片秀“狼背”,惟警方至今却未接获任何投报,贴文者可能因此吃诽谤官司。

贴文者或吃官司



据悉,有关女网民在社交网站贴文,声称斯里安达拉斯人民公园出现色狼,不时非礼前来运动的女性,包括在女性面前手淫等猥琐行为。

她还在贴文附上一张男性的背影照,指责他为色狼。

三苏阿马:若是真的遭人非礼或性骚扰,应循正确管道投报。

不过,该女网友声称本身非受害者,只是从其他女性口中获悉“狼”踪迹,然后就图文并茂揭发此事,以警惕到来运动或休闲的女性们。

尽管该贴文声称不少女性受害,惟巴生南区警区主任三苏阿马助理总监受询时向媒体证实,警方至今未接获任何相关投报。

他也劝告女性,若是真的遭人非礼或性骚扰,应循正确管道投报。



“我促请受害者报警,以便警方可以介入调查。”

陈博雄劝请大家谨慎言辞。

“道听途说”或构成诽谤

陈博雄劝谨慎言辞

执业律师陈博雄也指出,尽管女网友没有指名道姓,却把“道听途说”过程绘声绘影描述,就足以构成诽谤现象。

他补充,尤其对方附上一张照片,虽只有男子背影。不过,认识该男子的人,或一眼就认出其身分。

“诽谤定议是,你所说的言辞,会直接破坏某人名誉、声誉,或是降低某人在社会大众眼里的身分地位,这名女网友在毫无证据下,便直说对方有侵犯其他女性,肯定是诽谤。”

他解释,若怀疑一个人可能犯下罪行,在不确定之下决定报警,最后查证此人并没有犯罪,虽然报案内容涉及诽谤,却不构成诽谤责任,因为怀疑情况下报案,是对的做法。

“反观,女网友贴文,所叙述既不是意见,也不知道是否事实,为此,很明显可被告诽谤,一旦上庭,或需传召曾告诉其遭非礼女性出庭供证证明此事,否则难逃诽谤责任。”

他劝请大家谨慎言辞,反过来思考,自己也不希望遭人诽谤,除非真的有确凿证据或本身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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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网络公审涉诽谤违隐私权 律师:受害者可提出诉讼

(八打灵再也18日讯)执业律师巴斯蒂安认为,在社交媒体发帖羞辱那些不参与抵制与以色列相关产品的人士,违反了隐私法,在帖文中被曝光的人士可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开斋节期间,麦当劳和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挤满顾客的照片在网络疯传,有人竟把这些前去用餐的顾客称作为“狗”,部分还直接拍下视频公审对方。

巴斯蒂安律师告诉网媒“自由今日大马”,这类社交媒体帖文已违反了隐私法,受影响的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大马“公认的权利”。

他说,那些在这些帖子中被曝光的人也可以对作者提起诽谤诉讼。

“如果帖文暗示图片或视频中的人从事了令人厌恶的行为或有损他们在公众眼中声誉的事情,那么它可能构成诽谤。”

他表示,这些帖文可能违反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该法令赋予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此类帖文可能煽动暴力或破坏和平,就属于588法令(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范围,这是滥用媒体。”

他说,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将分享淫秽、不雅、虚假、冒犯和威胁的内容,意图冒犯、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在线内容定为犯罪。

“在关丹已发生人身暴力或人身暴力威胁。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礼节的范围,”文达贡补充道。

彭亨州增卡市的40岁巫裔男小贩于4月12日晚上10时25分,与家人在双溪依萨的麦当劳快餐店用餐时,遭抵制该快餐店的一群陌生男子辱骂和挑衅。

据了解,该群男子叫事主来到快餐店前,其中一人对他爆粗和挑衅,但事主不予理会并继续用餐。

当事主一家用餐完毕,离开快餐店时,该群男子再次挑衅,并指事主是“笨蛋光头、吃猪油及喝猪水”。当事主要与他们理论时,其中一人拿起头盔递给同伴,后者威胁将以头盔殴打事主。

警方较后针对巫裔小贩光顾麦当劳被辱骂和挑衅的投报,逮捕5名嫌犯,他们是年龄介于27至43岁的本地男子。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因刑事恐吓罪调查此案,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律师巴尔吉特表示,未经顾客同意在此类商店拍摄顾客的照片是非法的,并且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他说,这些视频的另一个问题是,一些帖文可能看到未成年人的面孔,这也违反了2001年儿童法令,在该法令下,规定了媒体报道和出版有关弱势儿童的限制。

“不能透露儿童的身份,这是违法的。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可采取行动。”

“(这些帖文)当局必须调查,绝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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