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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需明确交代意愿/符美英

“遗产管理或遗产规划,涉及的不仅是缮写遗嘱,而是要确保,有关遗嘱真正反映立遗嘱者的意愿,确保他/她的意愿,可以合法和根据所愿般执行。”



许多财务规划从业员,出身为保险代理或单位信托代理,而他们展开成为财务规划人员的生涯,是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与期许。

他们必须先取得财务规划认证,并和财务规划公司或信托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而成为一名财务顾问及遗嘱缮写人员,并在“同一个屋檐下提供所有财务服务。”

其中一个成为焦点的领域是遗产规划。这是可以理解的是,因为该领域涉及多项产品与服务,包括缮写遗嘱、信托、遗产融资、债务勾销、资产保护、资产保存、生意传承规划及买卖合约。

尽管上述新的职务和角色,让财务规划从业员得以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范畴广泛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与产品,但非常重要和必需的是,从业员都必须了解监管有关服务与产品的相关法律。

这是要确保,我们现在为客户所做的,可以在将来达致目标,而非由于彼此之间的误解,或涉及不法行为,而产生更多的破坏与纠纷。



当我们缮写遗嘱时,我们不仅是扮演接受指令者的角色,我们也需要在多个方面为客户提供资料和咨询。举例,监管各类资产的各项法律、未成年资产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凌驾1959年遗嘱法令的其他法律条文等。

财务规划师们必须了解,缮写一份有效的遗嘱,其实是一个重大的责任,而且一旦立遗嘱者往生,可能将会影响许多人的生活。

遗产规划的定义,是为某人的资产保护、保存和提供,作出妥当安排的一个过程,以便为受益人带来裨益。

遗产规划的定义,是指为个人资产保护及保存做好妥善安排,好让受益人受惠的程序。另一方面,1959年遗嘱法令第二条文,则将遗嘱定义为“一份旨在对立遗嘱者的财产,或他希望死后生效的其他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这包括遗嘱和根据遗嘱性质的书面任命,以及根据遗嘱或遗嘱对任何儿童的监护权进行处置。”

因此,遗嘱纯粹是立遗嘱者以书面方式表达其意图和期许的工具,而这类意图与期许是在立遗嘱者逝世后执行,并希望是在顺利和井然有序的方式下进行。

减少受益人争议

缮写遗嘱的目的,在于舒缓往生者的遗产管理(包括遗产管理和分配)。若没有遗嘱,遗嘱认证书的成本,一般上会低于遗嘱管理书。遗嘱清楚阐明维持受益人或死者家属生活的各项条款,这直接减少受益人之间的任何争议。

一个人死后,涉及其遗产的法律程序涉及各项步骤,视遗嘱种类(不管是否有证词)、资产种类(动产或不动产)、有关资产是否受任何法律管制、资产价值等。

先管理后分配

遗产管理涉及两个阶段的程序,首个阶段涉及遗产管理,第二阶段则是遗产分配。

首个阶段是将遗产交到“获授权”管理有关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手中。取得庭令后,第二阶段即遗产分配才能展开,并根据各项法律,例如: 1959年遗嘱法令、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来执行。

首阶段:

由遗嘱执行人(书面遗嘱)或遗嘱管理人(非书面遗嘱)来处理遗产管理。立遗嘱者必须了解,他所选择的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必须是他所信赖的人,一个拥有高度诚信及有效率的人,以便他的遗愿得以顺畅无阻的进行。

最常见的现象是,一对夫妇通常会委任对方为本身遗嘱的执行人,但最好是同时委任一名替代执行人,以防万一,包括万一发生不测,夫妇双亡。毕竟,我们都不希望出现拥有一份有效的遗嘱,但却没有执行人来执行的窘境。

第二阶段:

遗产分配是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下,所立的遗嘱内容来进行。有两项基本原则需知:

a)在分配或转移遗产之前,需先清还所有负债及债权人。

b)不同类别的遗产,必须根据不同的条规进行分配。

广义来说,遗产可归纳为3大类别:

a)一般遗产。这类遗产不受特定的特定条文,或是合约条款管制。

b)特定遗产。这是指受特定法令监管的遗产。例如,受1991年雇员公积金局法令管制的公积金存款、2013年回教金融服务法令下管制的回教福利及有条件赠款、1969年雇员社会安全法令的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公共服务退休计划管制的公务员退休金。

c)受合约条款管制的遗产。例如:信托安排及信托契约、保险/回教保险合约、银行及单位信托的联名户头、买卖合约及授权书。

离婚不会导致遗嘱失效

因此,为了让受益人成功取得遗嘱阐明的相关利益,立遗嘱者必须懂得各项不同类别资产的重要性,以及管制有关资产的各项不同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1959年遗嘱法令只涉及非回教徒,但1959年遗嘱认证与管理法令却同时涉及回教徒及非回教徒。

这意味着,对回教徒及非回教徒而言,第一阶段(遗嘱管理)基本是一样的,在高庭申请遗嘱的申请程序上并没有分别。

儿童须委监护人

缮写遗嘱必须关注的另一点,是为未成年或残障儿童委任监护人。重要的是,立遗嘱者清楚了解,为人父母者自动成为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信托人。另一点非常重要的是,和结婚不同的是,离婚并不会导致之前所立的遗嘱失效。

因此,若一名女立遗嘱者离婚,过后却在未修改遗嘱下逝世,身为其未成年孩子生父,同时也自动成为未成年孩子监护人/信托人的前夫,将是其遗产的最终受益人。

也有一些个案显示,一对夫妇为未成年孩子委任不同的监护人。

万一两人发生不测,将会产生混乱的局面。若双方各自的家属,无法对孩子的安排达成协议,将令情况变得更糟。

尽管法庭在这类案件上,经常优先考虑孩童的福祉,但双方家属可能需经过漫长的谈判,才能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不过,另一个可能的局面是,双方诉诸公堂,在法庭上演没完没了的斗争。

缮写人须先充实自己

许多立遗嘱者也没有交代如何办理后事。对回教徒而言,这不成问题,但对非回教徒却是一个大挑战。双方家属可能针对死者应该进行土葬或火葬,或是应该根据基督教或佛教方式进行,发生争执。

缮写遗嘱的目的,在于明确交代我们的意愿,以便当我们不在人世时,生前属意的遗产分配,可以顺利和合法的进行。

若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我们不愿让某个家庭成员继承我们的遗产,必须清楚阐明。

目前,有些法律如1971年遗产(家庭条例)法令,允许立遗嘱者家属入禀法庭,申请”修改”遗嘱,以纳入维持他们生活的条款。若这项法令被派上用场,最终的遗产分配方式,可能和遗嘱原本阐明的方式大不同。

可能产生纠纷

基于立了遗嘱,也可能会产生纠纷和分歧,身为一名财务规划师或一名遗嘱缮写人员,我们必须先充实自己,具备上述各个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我们不应只扮演接收指示者的角色,我们也必须根据立遗嘱者的意愿、资产、受益人及其他根据其本身情况的任何因素,提供所需的咨询与资料。

我们必须谨记,我们的目标是是达成顺利的遗产管理,以便顺利的执行遗产分配工作,而非面对令人扼腕甚至丑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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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万冠病死者家属 获总额5908万援金

(吉隆坡8日讯)截至12月6日,我国共有1万1816名冠病死者的受益人,获得总额5908万令吉的特别援助金。

首相署(特别事务)部长拿督阿都拉迪夫博士指出,只有大马籍冠病死者的家属,才可以申请冠病死亡特别援助金。

他昨日以书面回答祖国斗士党古邦巴苏国会议员拿督阿米鲁丁的提问时,这么说。

阿都拉迪夫指当局会把援助金直接汇入死者受益人的银行户头,因此受益人必须向当局提供银行户头号码。

他指出,冠病患者的死因须获卫生部证实是因冠病致死,无论是源自冠病短期或长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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