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src洗黑钱案】辩方:须看到主要副本
专家无法鉴定扫描文件

纳吉(右)步向法庭时与其助理交谈。

(吉隆坡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控状案续审,控辩双方今日针对辩方申请要求让一名来自澳洲的文件鉴定专家,鉴定13份具争议的呈堂文件一事陈词。

这13份文件包括分别被标注为“P501”、“D534”及“D535”的证物,3份文件的志期为2012年2月17日,是财政部机构在有关SRC公司事宜上的会议记录。



其他文件包括被标注为“P277”的证物,是纳吉于2014年12月24日向银行发出指令的信函;各被标注为“P497(3)”、“P497(4)”、“P530(2-3)”、“P530(4-5)”、“P530(6)”、“P530(7)”、“P530(8)”、“P530(9)”及“P510”证物的财政部机构会议记录。

辩方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陈词时指出,辩方在去年12月初曾把上述具争议文件的扫描版本和签名样本,发给澳洲一名合格文件鉴定专家,这名由辩方委任的专家是史迪文斯塔克。

他说,史迪文之后发出一份初步调研结果报告,表明无法依据扫描版本文件下定论,反之需亲自鉴定文件的主要副本。

“他(史迪文)说那有所限制,因为他无法鉴定有关文件有否被操纵,直至他看到文件主要副本及检验有关文件为止。”

哈温德吉星

须通过仪器检查



辩方在书面陈词中指称,由控方提呈的上述受争议文件并非正本文件,反之看似是复印版本的文件或是副本文件。

根据陈词,由史迪文发出的报告阐明,要鉴定上述受争议文件中的签名,是否为操纵文件(复制粘贴)的所得成果,唯有通过恰当仪器对文件进行检查才能完成。

“因此,这申请是让史迪文有机会检查具争议的文件,从而针对这问题提供更确切的调研结果。”

希旦峇兰

主控官:文件呈堂后

才申请辩方举措属“事后想法”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在陈词时说,控方认为,辩方在有关文件已在控方举证阶段呈堂之后,如今才提出这申请,是个事后想法(afterthought)的举措。

申请具恶意

他说,辩方如今对他们在控方举证阶段中所呈堂的证物,即分别为被标注为“D534”及“D535”的辩方证物提出争议,同时形容辩方提出的这项申请具恶意。

“事实上,控方认为,这是首次(庭上)辩方在将文件呈堂后,针对有关文件提出争议。”

此外,控方在书面陈词中指出,控方认为纳吉是知道其签名在具争议文件中是否属于被伪造的最佳人物。

“申请人(纳吉)如今宣称,他在获知或发现具争议文件的正本并没在此案审讯中呈堂后,对他在有关具争议文件上的签名有所以怀疑是荒唐的(说法)。”

控方在书面陈词中说,有关需检查具争议的文件以纳吉在文件上的签名真伪的必要性,并不可能是近期才发现的事,因为控方此前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于2018年10月18日及2019年1月31日,将有关文件交给纳吉。

希旦峇兰在接近午休时间时仍未结束陈词,而哈温德吉星基于其身体抱恙,要求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批准此案于周二(20日)续审,获法官批准,希旦峇兰将在届时会继续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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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纳吉特赦附录案】资深律师:苏丹可派代表供证

(莎阿南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质疑特赦文件中的一项附录案件,资深律师认为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可被传唤作证,惟证词只能由苏丹陛下的法律代表在法庭上提供。

资深律师莫哈末哈聂夫说,特赦或附录令属于官方事务,可由陛下的法律代表作证,因为国家元首或苏丹不能像普通人一般被带上庭,因为这会玷污苏丹的地位。

“除非殿下是严重犯罪案审讯的直接证人,例如谋杀。如果陛下是事件目击者,陛下就必须出庭作为直接证人作证。”

他受《阳光日报》询问时说,只有特定案件会下令在内庭进行审讯,即进行闭门审讯。

这涉及几件事,包括考虑安全问题,有时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但关系到国家尊严。

他说,法庭可以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条,酌情决定是否在内容审讯。
 
吉隆坡高庭昨日聆审纳吉要求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但考虑到辩方所呈的宣誓书内容敏感,因而获准进入内庭审理。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称,此举(内庭)是为了方便他透露以宣誓书支持纳吉申请的“关键证人”身分。

纳吉是在4月1日,为寻求高庭谕令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作出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司法审核准令。

根据纳吉的申请通知书,他寻求高庭谕令答辩人证实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也存在有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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