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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桶理论/陈绣茗

最近的一次辅导过程,客户有理解能力强弱或长短的障碍,我使用了这个理论作为解释。

相信读者对于这个理论并不陌生,既是“木桶的储水量取决于最短板的长度”。



若我把水意解为竞争力,这个理论又可作为何种解释,以下分享我个人的想法。

(一)受限于最短处

因为一个木桶的储水高度将停在最短的板块高度。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基本五大管理功能财务控制、营销业务、营运绩效、人事安排、商品储存与运送。

假设世界没有完美,每一家企业肯定会有优缺之处,而一家公司的总体竞争能力,将多少局限于最弱之处。因此,趁着新的一年来临,企业可以应用这个理论来探讨短处,进而强化之达到竞争优势目的。

(二)局限于资源规模



一个木桶的存水量,也取决于木桶的直径大小。每个企业都是不同的一个木桶,因此,木桶的大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直径大的木桶,其存水量自然要大于其它木桶。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进入市场之初,其起步也是不完全一样的,有的基础扎实,有的基础局促,有的资源面广,有的资源面窄,这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影响。

(三)取决于公司结构

每块木板都相同的情况,木桶的储水量还取决于木桶的形状。

学过物理的人都知道,在周长相同的条件下,圆形的面积大于方形的面积。

因此,圆形木桶是所有形状的木桶中储水量最大的,它强调组织结构的运作协调性和向心力,围绕一个圆心,形成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圆。 

站在企业面来说,每花一分资源都需要围绕一个核心,每一个部门都要围绕这个核心目标而用力,作为企业发展来说,偏袒任何一个部门都会对木桶的最后储水量带来影响。 

举一案例,过去当我还是某家公司的职员,老板在安排资源(花费上)非常偏袒营销业务,刚开始取得非常好的成绩,但是发展到了某一阶段却裹步不前。

原因是长期忽略对营运与管理的注重,导致业务往往受到营运与管理上的缺失。

老板还常常投诉指说是经理无能,却不能理解那是因为长期不注重对营运与管理作妥当的资源投资而导致营运成了最短板块。

(四)受团队配合影响

木桶的最终储水量,还取决于木桶的板块之间的相互配合。

木桶的长久储水量,还取决于木桶各木板的配合紧密性,配合要有衔接,没有空隙,每一块木板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顺序,不能出错。

如果每块木板间的配合不好,出现缝隙,最终只能导致漏水。如果将每一块木板意指一个部门,每个部门组合起来成为企业团队,团队之间如果没有良好的配合,不能做好互相的补位和衔接,最终储水量也不能提高。

所谓配合,不仅在意识上,还指作业上的配合,即是企业是否具备流畅的作业流程或作业程序。单个的木板再长也没用,这样的木板组合只能说是一堆木板,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木桶、一个团队。

当然,若把时间拉长,旧桶换新桶,甚至以换更大的桶来增加储水量也成了必然,以此类推,长期经营之下,企业重组、商品替换成了企业必行之法以致达到获得长期竞争优势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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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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