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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L创投:多数是“40后”男性
本地董事不多元又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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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0日讯)本地私人投资基金RHL创投最新调查显示,大马上市公司的董事部有九成属于“40后”,且逾七成还是男性;大部分的事业生涯都集中在国内的大企业,不过多元且高度保守。



RHL创投评估了马股百大市值公司中的873位董事,认为我国企业有必要重组董事部,以强化企业监管、监管效率和决策过程。

调查显示,国内企业的董事部在性别和年龄上不够多元,有73%是男董事,女董事只有27%;而且,只有5%的董事是40岁以下,另外95%大部分是50岁或60岁以上。

同时,大部分的董事曾服务于官联公司和机构,如雇员公积金局、国库控股、国家银行、国民投资机构,以及“国油系”。

58%不曾在国外就业

有高达74%目前担任至少两家公司的董事;而88%已经担任两届。



在种族方面,大部分的董事为本地马来人和华人,分别占41%和42%。排行第三的是印度人,也有部分是来自新加坡、日本和澳洲。

RHL创投点出,大部分的董事都有在我国顶尖企业服务的经验,有高达58%的人不曾在国外就业。

虽然在国外任职的比例较少,但我国企业的董事很多都曾在外国求学,最受欢迎的是剑桥大学和伦敦大学。

紧追在后的是哈佛大学,有73人拥有此学历,惟多数是就读管理课程,而非学士或硕士学位。

最普遍的学历就是马大毕业生,有145位毕业于此。

RHL创投管理合伙人拉惹汉扎在文告中指出:“本地企业董事部依旧高度保守,偏好事业生涯多在国内大型企业的领域领袖,这也是为什么不够多元。”

“随着我们迎来新的时代,企业应该要敞开欢迎更多非传统行业的领袖,需要有更多新血和电子注入我们的顶尖企业。”

成立于2016年的RHL,是本土的私人投资公司,目前由3位企业二代引领,包括刘君美、拉惹汉扎和邝静柔。

刘君美的父亲曾担任顶级手套(TOPGLOV,7113,主板工业产品股)非执行董事,在房地产和房产开发领域拥有多年的丰富行销和顾问经验。

拉惹汉扎是曾任联邦直辖区与城市和谐部长,现为Rasma公司主席拿督拉惹侬仄之子;邝静柔是殓葬服务商富贵生命(Nirvana Asia)创办人丹斯里邝汉光的女儿。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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