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证监会胜诉
亿尊前副董经吐钱罚款

(吉隆坡17日讯)证券监督委员会与亿尊机构(Stone Master)前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美长达3年的法律纠纷,高庭裁定证监会胜诉。

证监会今日发文告,高庭已裁定陈翠美违反2007年资金市场及服务法令(CMSA 2007)条例下的317A条文,不当使用1154万令吉,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资料,亿尊机构与23家外国公司签署数份代理协议,获得专属权利在大马和新加坡推广外国公司的产品。 

亿尊机构必须为这些专属权,支付总值1159万令吉的不可退回订金。 

而证监会已证明,这笔总值1159万令吉的金额,当中的1154万令吉由所说的代理汇入了陈翠美的私人户头,造成亿尊机构蒙受损失。

根据高庭法官再尼马兹兰的判词,指示陈翠美将总值1154万令吉的款项交给证监会,以信托的方式代亿尊机构管理这笔钱。

此外,高庭也指示陈翠美需支付总值100万令吉的民事罚款,并禁止后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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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尊前副董事经理 违证券法上诉被驳

(吉隆坡9日讯)证券监督委员会宣布,联邦法院已在本月7日驳回了亿尊机构(Stone Master)前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美的上诉许可申请,后者再次提出上诉的期望落空。

上诉庭已在今年3月3日,宣判陈翠美上诉失败,维持高等法庭在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有罪判决。陈翠美因为违反证券法,对亿尊机构造成1154万令吉不当损失,因而在2016年9月23日被证监会提控。

此前,亿尊机构取得23家外国公司在大马及新加坡的产品代理权,并向相关23家公司在本地的代表支付1159万令吉不可退款抵押金。

不过,证监会发现,上述款项中的1154万令吉,被转账到陈翠美的私人银行户头。

高庭在2019年12月判陈翠美有罪,需要向证监会支付1254万令吉,包括上述被侵吞的1154万令吉,还有100万令吉的罚款,同时她在5年时间内,禁止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随着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如今联邦法院也勒令陈翠美向证监会支付3万令吉的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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