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SRC洗黑钱案审讯】纳吉不同意证人见解
“SRC非首相公司”

纳吉(右)在巫统笨珍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末马斯兰陪同下,抵达法庭。

(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不同意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是“首相的公司”的见解。

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托马斯在纳吉面对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中盘问被告时指出,财政部策略投资组副秘书阿菲达(控方第41名证人)觉得SRC是“首相的公司”。



对此,纳吉表示不同意,他说“那与我(是否)拥有那公司无关。”

阿菲达在法庭供证时提到,她于2011年时被其时任上司,即管理、贷款、金融市场与精算组秘书马力亚米催促,以加速处理SRC申请政府担保该公司借贷一事。

加速处理非异常事

阿菲达供称她曾询问马力亚米,为何需准备备忘录向内阁提呈考虑为SRC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一事,后者当时回答说:“这(SRC)是首相的公司。”

托马斯要纳吉针对马力亚米供证时指自己曾被施压,以在2天内准备上述向内阁提呈的文件一事解释。



纳吉指需在短时间内准备向内阁提呈的文件,并非异常情况。

托马斯:我了解当政府面对紧急事故发生时,如紧急状况是于周一发生,若内阁会议是于周二举行,则所有人都需要挑灯夜战,连夜赶工。我的问题是,政府要为SRC公司借贷20亿令吉提供担保这事,有何紧急之处?

纳吉:SRC是因在国家策略上有需要而成立,且这是由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所支持的。因为他们(SRC)说有投资机会,SRC需要资金,因此才会执行这事(加速处理SRC申请政府担保),这并不是异常的事。

托马斯在案件上午审讯阶段,向纳吉展示了7份呈堂文件,指SRC在该公司董事局成员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受委前,就已作出数项决策。

这些文件为志期2010年8月24日的有关成立SRC的建议、志期2011年1月4日的SRC公司章程、志期2011年6月3日的聂法依扎作为SRC时任董事经理,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39亿5000万令吉贷款、志期2011年6月29日发给聂法依扎的电邮、聂法依扎的电邮回复以及2份有关申请借贷10亿和20亿令吉贷款的文件。

否认指示完成7文件

托马斯:根据你昨天的证词,你多次提及自己在有关SRC事宜上所采取的所有行动,都是依SRC公司董事局的建议。

纳吉:是的,若那是董事局的建议。

托马斯:你是如何在SRC董事局都还未成立时,获得上述7份文件。

纳吉:那一定是(原为SRC母公司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传来的。

纳吉不接受托马斯指上述7份文件所记录的决策,是依纳吉的指示完成。

SRC向KWAP申贷推手不认为应回避内阁会议

托马斯也针对内阁于2011年8月17日的会议上,议决批准向SRC提供政府担保,以让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20亿令吉一事盘问纳吉。

纳吉不同意托马斯指他应回避列席上述内阁会议,因为他是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向SRC提供贷款,以及SRC向该局申请借贷的推手。

驳申贷拥个人利益

纳吉说,他很清楚自己在此事上,并没有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无需回避列席上述内阁会议。

纳吉也不同意本身被指在政府向SRC提供上述政府担保以申请借贷一事中,拥有个人利益,因为若没有政府担保,公务员退休基金局不会向SRC提供有关贷款。

针对托马斯指他从2010年8月24日讨论创始SRC公司,至SRC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获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放首笔20亿令吉贷款期间,是他所设计的计划,以确保SRC获20亿令吉资金,纳吉同样无法接受。

纳吉反对托马斯指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在内阁批准为SRC向该局借贷提供担保的12天后,就发放20亿令吉贷款的速度,是因为他本身在此事上涉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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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纳吉可否居家服刑 律师看法两极化

独家报道:江枚霞

(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针对一份尚未能辨认真伪的“附加谕词”要求居家服刑,然而此举却引起各方,尤其是律师界的质疑其合法性。

部分律师认为特赦局和元首并无提出允许囚犯居家服刑的权限,但也有者认为元首决定无法被挑战。

此外,有律师强调内政部长确实有权限发出“软禁”(house arrest)的指令,然而有关的指令也是可以被否决的。

“元首无权自裁居家服刑”

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认为,不仅是1995年监狱法令没有这项规定,在联邦宪法中,国家元首也没有权限通过附加谕词允许囚犯居家服刑。

他告诉《南洋商报》,基于技术的问题,某个人获得特赦或减刑是由国家元首来执行,然而国家元首执行的方式是基于特赦局的建议及决定。

“国家元首不能自行决定(特赦申请),反而是需要听取特赦局的建议。”

他指出,特赦局也没有提出居家服刑建议的权限,再者,这项建议在法律上也是不对的,换言之,国家元首也没有权力去发出这个附加谕词。

杨映波认为,纳吉提出的居家服刑申请,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延伸更多的法律问题。

他针对纳吉申请司法审核准令,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是否有作出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附加谕词的案件,这么回应。

他说,这也牵涉到特赦局有否提出这项建议,如果没有,这是否又是国家元首自行提出的决定。

他指出, 法庭有权力去处理纳吉的申请,包括鉴定特赦局是否有提出居家服刑建议的决定,然而此举是否合法,则交由法庭作出裁决。

可裁决附加谕词合法性

“如果特赦局没做出这项建议,但却是国家元首的决定,那么法庭就需裁决,附加谕词是否符合宪法,是否有存在违宪问题。

杨映波说,联邦宪法第42条文阐明,在特赦课题上,国家元首必须基于及遵守特赦局的决定。

联邦宪法第42(1 )条文规定,元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领土内,有权对所有罪行刑罚给予特赦、缓刑和延期。

而宪法第42(2 )条文阐明,根据第10条款,以及不妨碍联邦法律其他关于良好行为或特别服务而减刑的条款,如果判决是由军事法庭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行使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做出,则联邦或州法律授予的减刑、暂停或减刑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但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犯罪发生地州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行使。

内长可发“软禁”指令

杨映波说,内政部长确实有权限发出“软禁”的指令,然而有关的指令也是可以被否决的。

他说,至于有关“软禁”指令,则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其正确的描述。

他指内政部长发出的“软禁”指令,并非是不可挑战或质问的。

他也提到,内政部长在一些特定情况,例如监狱爆满的情况下,可在宪报颁布把某个地方,例如学校或合适的建筑物作为监狱,合法地囚禁或拘留囚犯,也可以宣布任何监狱停止作为监狱用途。

“元首特赦不受法律挑战”

执业律师罗伟乐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元首批准的特赦或附加谕词,都是不可以受到法律挑战。

他直指联邦宪法清楚阐明,国家元首在行使其权力时,其决定是不可被带上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安华特赦创先例

他以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获得第15任国家元首苏丹慕哈末五世陛下全面特赦为例,指联邦宪法也没有说明可以给予全面特赦。

他指出,然而,安华当年却是获得全面特赦,即第二次面对鸡奸案罪成坐牢5年的判决将全面特赦,即日获得释放。

2015年,联邦法院宣判安华鸡奸案罪成,入狱5年。安华在双溪毛糯监狱服刑3年多,直至希盟在5·09大选上台执政后,安华在2018年5月16日获得国家元首全面特赦,重获自由。

罗伟乐说,安华当年获国家元首的全面特赦也是“不应获司法机构受理的”(non judiciable)。

他指出,联邦法院2023年拒绝律师凯鲁阿占挑战安华在2018年获国家元首全面特赦一案发出上诉准令,正印证国家元首的特赦是不应该在法庭受到挑战。

当年,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认为,凯鲁阿占入禀的案件涉及学术问题,因而一致驳回有关的上诉准令申请。

凯鲁阿占是在2020年2月26日入禀法庭,挑战安华获得特赦的几项程序违反宪法,并将特赦局和安华分别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他指国家元首必须基于特赦局的劝告特赦安华,然而当时正值第14届全国大选,在特赦局于2018年5月16日劝告国家元首特赦安华时,该局理应尚未成立。

安华于2020年5月13日入禀法庭申请撤销凯鲁阿占的诉讼,但高庭于同年9月21日驳回该申请。不过,上诉庭在2021年9月21日推翻高庭判决,允许安华撤销该诉讼。

安华因政治理由获特赦

另外,据早前报道,联邦法院前首席法官敦阿都哈密曾指安华当年获得特赦,是一项先例;他直指国家元首当时批准安华的觐见,并告诉安华,他被特赦是因为所面对的不公正待遇。

“这一切过程都发生在特赦局召开会议之前。那是个错误。然而,特赦局的工作不是说明联邦法院的判决对错。”

他指联邦宪法没阐明罪犯可获特赦的理由,而2018年批准安华的全面特赦也开创先例,“安华案例颠覆一贯做法。安华获得特赦的理由只是基于政治。”

律师:元首仅拥判刑裁量权

早前,也有媒体针对国家元首附加谕词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居家服刑谕令访问部分律师,部分声称元首只有关于判刑的裁量权。

也有律师若通过行政程序,让内政部长将犯人住家列为监狱,也可以达到居家服刑的目的。

律师吴家毅认为,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应该仅限于对既有判刑的裁量。

他告诉网媒“当今大马”,这意味国家元首只能给予纳吉全面特赦,或减少他的刑期和罚款。

“目前不确定,所谓的特赦附加谕令提及的居家服刑时要表达什么。”

“它是否明确写下这次居家服刑的具体条件?它可能非常模糊,从而使这项谕令无法执行。它是否意味宵禁,还是把人完全限制在家里?”

居家服刑或违宪

律师邱进福也有类似观点,他更直言,所谓的元首或特赦局的“居家服刑”指令,或许违宪。

他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42(1 )和第42(2 )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特赦和减刑的权力,但是它们是否允许国家元首指示犯人以特定方式来服刑,仍是个疑问。

“问题是,‘赦免’、‘缓刑’、‘延期’、‘减轻’、‘中止’和‘改判’这些词汇,是否可扩大到描述判决执行方式的范围。”

吴家毅也直指大马的法律框架不存在“软禁”或“居家服刑”的事情。

“它不是现有的监禁替代方式。”

允“有证”囚犯获释

律师兼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强调,国内目前没关于居家服刑的法律或附属条例。

“我没有听说过有任何法案提呈国会,以设立所谓‘居家服刑’的条例。在没有适当的法规或法令下,任何人都不能申请居家服刑。这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

针对此事,邱进福说,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允许囚犯“有证”下获释,但这仍“受制于部长所设定的规则”。

他说道,在这种情况下,事情就落到了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弗丁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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