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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立获2.5亿建筑合约
放眼多元化业务

阿都卡林

(吉隆坡30日讯)威立集团(KPOWER,7130,主板消费股)获得总值2亿5432万1320令吉的建筑合约,由Signvest私人有限公司颁发。

威立集团昨天向交易所报备,该公司将负责建造及改善下水道设施,以及兴建符合绿色建筑指数(GBI)的12层大楼。



工作范围包括,项目管理、供应劳工、原料及机械、修理零件与架构,以及土木工程。

根据文告,公司预计在合约生效后的36个月内完工,并贡献截至2020财年6月底的净资产,综合盈利及每股净利。

威立集团估计,通过提供建筑服务,表示未来可能会多元化公司的运营,可贡献25%或以上的净利。

至于多元化业务,公司会再适时向大众公布,并在特别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

威立集团非执行副主席拿督莫哈末阿都卡林博士,在昨天的特别股东大会上披露,放眼在2020财年取得10亿令吉订单,同时多元化业务至能源及公用事业领域。



若加上Signvest颁发的建筑合约,目前公司订单高达2亿6500万令吉;而竞标中的订单则达25亿令吉,其中包括能源及公用事业项目。

另外,阿都卡林说,公司希望可以专注在绿色能源业务,让营业额的业务比重达到平衡。

阿都卡林擢升为主席

威立集团在昨天晚间宣布,将莫哈末阿都卡林擢升为非独立非执行主席,即刻生效。

拟定20%派息政策 

而原本的董事经理慕斯达金马努,则转任执行副主席,也是即刻生效。

威立集团宣布,将采纳20%的派息政策。

该公司日前向交易所报备,派息政策将从2020财年生效。

“扣除任何未实现收入,公司将把税后归属股东净利的至少20%,用以派发给小股东。”

威立集团指出,董事部将考量数个因素,包括营运现金流、未来营运状况如扩张计划及资本开销、监管需求等,建议实际派发股息。

上月初,莫哈末阿都卡林宣布,以私人名义出价每股1令吉全购威立集团,不过有意维持上市地位。

较后独立顾问认为,该献议“公平及合理”,建议小股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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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债务转让不等同于合约更替/刘健辉

问: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个贸易集团,有牵涉各行各业的生意。在一般的生意经营上,我们都会给予客户一些支付条款(Credit Payment Terms),也正因如此,常会有一些烂帐和拖欠债务的客户。会计师建议我们可以做债务转让(Assignment Of Debt)或者是合约更替(Novation)的方式来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并降低财务风险。请问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答:在马来西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减少财务风险,“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很多人会误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两个是完全不用的概念。
归根到底,签署合约的双方都必须履行起合同的义务。然而,当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考虑更新或修改合同,这时候就可能考虑合约更替了。

合同更替需双方同意

合同更替指的是把原本签署合约的双方更替或取代或把原本的义务更替。简单来说,无论是把其中一方或两方更替或替换、还是原本的双方转移去一份新合同也算合同更替的。在法律上,合约更替是必须得到合约双方的同意的。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的第63条,一旦合约被更替那么原本的合约义务就无需被执行了。换句话说,原本的合约就会被作废而也不会再约束合约双方而却会被新的合约所约束。

另一方面,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方)在不需要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可以收取或索取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转让发生,受让人就与转让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拥有合法的债务权利和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是解除债务的权力。

另外,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支付所有款项。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法令的第4(3)条文,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让其生效/有效:

(1)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转让人(而不是转让人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2)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以收费的方式;

(3)明确的书面通知必须已发给对转让人负责人(即债务人)。

总结来说,对于合约更替需要通过合约双方的同意,而至于债务转让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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